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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4人拒服兵役被罚 拒服兵役还将承担哪些后果?

来源:正义网 编辑:段宇翔 2018-04-11 1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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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粟/漫画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对4名拒服兵役人员的处罚通告。通告显示,林某等4人2017年自愿参军到部队服役,后均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等理由,多次向部队提出申请不愿在部队服役,经所在部队及家人反复做思想工作无果后,被所在部队退回,并分别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且升学、求职、出境都将受到影响。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公众在谴责4人拒绝服兵役的同时也在思考,拒绝服兵役会有怎样的后果?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记者通过梳理相关法条后发现,拒绝服兵役,法律后果很严重。

  公民何时服兵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服兵役是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之一。我国宪法第55条和国防法第50条均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那么,我国公民在什么阶段需要到部队服役,如何报名?根据兵役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当年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则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原则安排服现役。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采取的是兵役登记制度,因此,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当地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拒绝服兵役,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征兵工作条例第51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各省区市也会制定地方性的征兵工作条例。如前文案例中4名拒绝服兵役的青年,受处罚依据之一便是《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34条:“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至于4名青年因拒服兵役而被罚款,且升学、求职、出境均受影响的法律依据,在兵役法中也可以明确找到。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可见,蕉城区政府的处理结果严厉而有据,对拒绝服兵役者有极强的警示作用。正如今年初吴谦大校在国防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所言,依法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极个别公民拒服兵役的处罚,从来都是依法合规的。”

  依法服兵役,是法律赋予每个适龄青年的神圣使命!新一轮国防和军队改革正在进行,需要更多高素质的兵员加入。每一个有志适龄青年,都应积极履行服兵役的义务,珍惜从军报国的机遇。

来源:正义网

编辑:段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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