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2月23日讯记者刘子阳见习记者张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个司法解释。
执行和解司法解释重点解决5方面问题: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说,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不同法院做法存在差别,有的不予出具裁定,有的不仅出裁定,还协助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为统一法律适用,执行和解司法解释最终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执行担保司法解释重点对4方面内容予以明确规范: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明确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确立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明确执行担保的追偿权。
执行担保司法解释明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仲裁裁决执行司法解释主要涉及5个方面的内容:适当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明确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适当拓展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统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明确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
针对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案外人能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缺乏规定这一情况,仲裁裁决执行司法解释对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予以适当拓展,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这3个司法解释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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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