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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不久闹离婚 人民调解化纠葛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杨艳奇 编辑:邬璐明 2017-12-06 1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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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湖南网12月4日讯(通讯员 杨艳奇)一年前,家住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的张某与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树坳乡的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同居。不久后,李某发现怀孕,于是两人于2017年7月登记结婚。10月,李某突然前来新店坪司法所申请调解离婚纠纷。

  原来,怀孕期间,女方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除男方来简短看望一次外,男方父母及亲戚均不曾探望。于是出院后,女方回父母家生活。眼看女儿肚子一天天大起来,男方却丝毫不曾提及婚礼的事。于是女方父母委托第三人委婉去男方家里提出前来提亲办婚礼等事宜,不料竟遭到男方提出要女方母亲去跪求男方母亲,才答应前来提亲。女方震惊之余更多的是愤怒,何以提出如此要求?矛盾就此引发。双方家庭于是开始互相争吵,夫妻感情也在争吵中越来越淡薄,10月,男方提出离婚,称其不要孩子不要妻子。女方也在双方家庭争吵中心灰意冷,只能选择答应离婚,处理掉孩子。矛盾的焦点在于男方称必须先离婚,才肯答应在手术中签字,而女方也有自己顾虑,想要先处理掉孩子,两人再办理离婚。多次协商未果后,女方李某无奈只能求助司法所申请调解。

  司法所受理纠纷后,走村入户,详细地了解案情,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与当事人真诚交心,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确认当事人再没有信心一起共同生活下去,打破“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传统,引导双方互相谅解,好合好散。最终双方表示愿意听从司法所的调解,先协议离婚,等手术结束后,再办理离婚登记。另外考虑到李某身体问题,张某对李某做了适当的经济补偿。

  司法所提醒: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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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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