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以案说法:过失引发失火,同样需担刑责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刘健 陈庆振 编辑:邬璐明 2017-11-24 16:24:04
时刻新闻
—分享—

  法治湖南网11月24日讯 (通讯员刘健 陈庆振)11月2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朱某某因犯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件回顾:

  2017年7月的一天中午,朱某某在芷江某村进行田间作业,期间使用打火机焚烧杂草,岂料突然刮起了大风,点燃的杂草被风吹到附近的树林里,引发森林火灾,幸亏附近村民及时发现并将火扑灭,才避免了情况进一步恶化。随后,朱某某被当地森林公安带走调查。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达2.94公顷,过火林木蓄积达82立方米。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但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公民因个人原因造成火灾的,不管是友谊还是无意,都要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如果引发的火灾还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官提醒:人民群众在用火时,特别是冬季用火,应小心谨慎,要多留意周边环境。尤其是在居民小区、森林周边等地,切忌随意用火。同时,人民群众如发现火情,在自救无效的情况下,应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刘健 陈庆振

编辑:邬璐明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