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聊城(山东)10月31日电 记者徐鹏 今天上午,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的枣庄市原副市长张鲁军受贿案,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张鲁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鲁军在担任枣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副市长、薛城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企业项目开发协调、职务调整、商品销售等方面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枣庄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恒、黄玉强等18家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37232.4元。
来源:法制网
作者:徐鹏
编辑:邬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