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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婚介平台在“程序员之死”中的责任

来源:法制网 作者:舒锐 编辑:段宇翔 2017-09-13 09: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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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舒锐

  要谈论在“程序员之死”事件中,婚恋网站究竟有无责任,需要承担多大责任,我们首先要廓清的是,要在哪个维度上来讨论“责任”。

  9月6日,WePhone的创始人兼开发者苏享茂留下一份网帖,称在某婚恋网站结识翟某某,离婚后翟某某向他索要1000万人民币和一套房产。由于自己没有1000万又走投无路,将要因此离开人世,并在相册中留下与前妻的对话截图。9日下午15点03分,微博上自称是苏享茂哥哥的用户@苏享龙发文,称苏享茂已于9月7日凌晨5点左右不甘女方骚扰,从楼顶天台跳下,当场死亡。“程序员被毒妻逼死”一案在网络上发酵后引发各方热议。

 

  对于翟某某是否存在“骗婚”,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死者家属已经报案,相信司法机关最终一定能够做出公正判断。而当下,公开信息显示翟某某在婚恋网站所登记信息与真实情况存在出入,涉事网站也因涉嫌向苏享茂提供虚假信息而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有观点认为,对于程序员之死,婚恋网站也须承担责任。

  要谈论在该事件中,婚恋网站究竟有无责任,需要承担多大责任,我们首先要廓清的是,要在哪个维度上来讨论“责任”。如果从直接法律责任的角度,我们不宜过分放大网站的责任。即便网站所公布的年龄、婚史等信息与真实情况有出入,但毕竟相关信息在双方结婚时男方就已获悉,同时“程序员之死”与这些信息并没有必然联系。

  而如果从职业伦理的角度,婚介平台若是提供了不真实信息显然难脱其责。虽然通常而言,年龄、婚史、职业并非人们选择配偶的决定性因素,但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们的选择判断。婚姻介绍委托人与婚介平台成立了服务合同,平台收取了服务费,却未尽到审查义务提供了虚假信息,这就存在违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如果婚介平台在经营行为中存在欺诈,那么还须承担款项的三倍赔偿责任。

  抛开“程序员之死”这个个案,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婚恋网站向委托人提供交往对象的不真实信息,的确容易让不端者利用委托人对平台的信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早在2013年的一篇报道中央视就曾发现,婚恋网站会员信息造假仅需10分钟即可完成。近年来,不端者通过在婚恋网站伪造信息实施诈骗、传销等犯罪的事件屡见报端。不得不说,因怠于核实会员信息,婚恋网站已然成为了违法犯罪的温床。

  事实上,无论该事件以何种结果收场,涉事网站都有必要反思自身在向委托人提供信息过程中是否存在管理漏洞。遗憾的是,涉事婚恋网站目前仅仅在事发后回复称“双方为实名认证用户”,对于女方是否提供了虚假信息以及自身是否存在责任却只字未提,这显然并非应有的负责态度。

  诚然,婚恋网站对用户信息很难做到完全核实,但这并不是逃避审核的理由。婚恋网站在婚介服务合同中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提供真实信息。早在2009年,我国即出台了《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其中要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要“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让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不向征婚者提供虚假信息”。虽然该服务标准只是推荐性标准,但也应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婚恋网站应有的自我要求。

  人们之所以选择婚恋网站,正是出于信任与信赖。为了赚取高额中介服务费用,忽视审核义务,无节制地降低服务标准,即便获得了会员数量上的一时激增,也无异于饮鸩止渴、自掘坟墓。期待“程序员之死”能够唤醒包含涉事网站在内的婚恋网站行业的真诚反思,也能够唤起有关监管部门的应有重视,让婚恋网站不再沦为骗子的天堂。

来源:法制网

作者: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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