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今年5月表决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新《湖南省消保条例》10月实施 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
为放心消费保驾护航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解读
湖南日报8月16日讯 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今年5月表决通过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依法规范经营者行为,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田家贵就《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修法旨在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品和服务市场极大丰富,商品类别和服务形式日益繁复,城乡居民的消费理念、消费方式、消费结构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一些新业态的出现和消费者对商品服务质量的更加关注,许多行业消费投诉呈逐年上升态势。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进行了修订,而原《条例》是2005年颁布实施的,其中许多内容既与新《消法》不相一致,也难以适应当前新的形势。
“对原《条例》进行修订,既是贯彻落实新《消法》,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更是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田家贵说。
他介绍,此次修订《条例》主要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全面落实新《消法》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方式、行政部门的职责、消费者委员会的职责等;二是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新《消法》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内容,结合湖南实际,进行了具体细化并创设相关制度,突出了本省在消费维权领域的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地方特色,增强了操作性;三是强化经营者的义务,对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各项义务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四是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细化分类,分别设立处罚规定,并适当缩小了相关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更好地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新《条例》契合湖南实际,主要有5大亮点
田家贵指出,《条例》修订后,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又契合湖南实际,主要有以下5大亮点。
细化了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新《条例》一是规定了“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经营者发出退货通知”;二是明确了“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完善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新《条例》明确,“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学历、职业、肖像、指纹、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联系方式、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同时要求,经营者应当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透露给第三人。
规范了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新《条例》要求,一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二是经营者延期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约定的联系方式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三是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消委会的职责。特别是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将经营者的侵权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增加了消委会“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和“推动跨区域消费争议解决,促进消费信息互通共享”两项公益性职责。
规范了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管理。为解决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对商品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问题,同时解决当前存在的盈利性好评及差评问题,为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提供参考依据,构建客观、公正的网络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新《条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其他途径。
综合施策,推动新《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消费一头连发展,一头连民生。保护千千万万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让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
田家贵说,为全面推动新《条例》贯彻实施,省人大财经委将建议常委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形成良好维权氛围。二是加强执法监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职。三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人大将加强调研,适时修法,使《条例》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段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