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电梯工 周秀华:我是外地城镇户口,今年54岁,已退休。我在老家退休后,搬到北京与儿子一起住。2015年初,我到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做了一名电梯工。由于电梯故障频繁,我时常和小区业主一起被关在电梯里,公司对这些业主都做了相应的补偿,但对我们电梯工则一分钱也不给。
电梯工上班分早晚班,早班从早晨7点至下午3点,晚班从下午3点到晚上11点。上班时,是两个人轮流倒班,每月没有休息日。公司让我们两人相互顶班休息,而每月只发我们1700元工资,还经常拖欠。
请问:如果我以公司经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王石:首先,您与公司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您在老家退休后又到北京这边的物业公司工作,你们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其次,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而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所以您主张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当然,如果您与单位之间的聘用协议中约定了公司拖欠工资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您可以依据约定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记者 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王香阑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