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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该如何自我保护?

来源:正义网 作者:贾潇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2017-06-01 23: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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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检察官路昊(右)、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副主任王璐倩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钟心宇 摄

  正义网北京6月1日电(见习记者 贾潇)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侵犯……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事件被频频曝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记者带着十个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息息相关的问题进行采访,从多个层面进行解读和介绍。

  受访人:路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检察官

  王璐倩,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副主任

  一问: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常见因素有哪些?单亲、离异等情况是否对未成年人有较大影响?

  一份研究报告在对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128份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后,发现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属于留守、单亲、离异的高达近80%。

  王璐倩: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综合性问题,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各种因素同时作用的结果。例如青少年的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友伴因素等。家庭因素是其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教养方式不得当、亲子关系不融洽,往往会引发青少年出现各种偏差甚至违法犯罪行为。

  路昊: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这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家庭陪伴、沟通、教育不足,很多涉罪未成年人缺少家庭的关爱、管教。从社会调查工作中发现,部分离婚、单亲、甚至孤儿的家庭情况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较大影响。

  二问:为何青少年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并且未成年人居多?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王璐倩:大多数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这种法律意识淡薄包括几种情况:如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几乎为零;对法律法规有浅显的了解,知道自身行为违法,但对于触法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不了解,有些人甚至认为自己是未成年,所以伤害了别人也不会受到惩罚。这样的认知使得这些青少年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无所顾忌。

  路昊: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青少年的犯罪特点有四种趋势:一是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二是呈群体性、暴力性趋势。三是文化程度较低,缺少谋生手段,有较多不良习惯,若没有家庭、社会支持跟进,容易出现再犯罪。四是在一些新型犯罪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未成年人的身影。如共同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网络盗窃等新型犯罪增多。

  三问:“校园欺凌”具体指什么?哪些行为属于“欺凌”行为?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作用?

  2016年底,北京中关村二小一名学生的家长称孩子长期遭到同班两名同学的霸凌,还被两人用厕所垃圾筐扣头,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7年4月中旬,安徽太和县三堂中心学校学生小文(化名)在本校遭到学生殴打,并被拍成视频上传网络。

  王璐倩:“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范围内的欺凌行为,而这个范围并非“物理”范围的概念,欺凌行为可能发生在校内,也可能延续至校园外。目前“校园欺凌”分为三种类型:物理侵犯、口头侵犯及间接侵犯。物理侵犯,即直接对他人的身体以及相关物理构成进行扰乱、伤害,如殴打等;口头侵犯,即主要利用语言对他人进行伤害的行为,如辱骂、嘲讽等;间接侵犯,即不通过面对面的肢体或言语接触,而是通过操纵社会关系、打破关系平衡等方式实现干扰与伤害的目的,如孤立等。

  路昊: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各种法治进校园活动,在日常工作中将法治精神、法律知识送入中小学校园,通过兼职法治副校长工作及早发现暴力等不良行为,进行专题教育;另一方面,重视特殊犯罪预防,对于发现的施暴者构成犯罪要依法处理。同时,深入发生校园暴力问题的学校开展调查,及时提出安全建议。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尤其要关注被害者,协同相关部门帮助、鼓励他们重新树立信心面对校园生活。

  四问:校园欺凌和玩笑打闹有何区别?哪些问题应该引起老师、家长注意?

  北京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被欺凌学生家长称,对方家长觉得“就是孩子淘气”,拒绝道歉。老师定性此事为“就是开了一个过分的玩笑”,并让她放弃“处理惩戒施暴的孩子、让施暴者的家长道歉”等四点诉求。

  路昊:校园欺凌并非一时的打闹,并非玩笑,往往欺凌者三五成群,带有炫耀力量、地位等特点,青少年认知不够使得手段不顾及后果。

  王璐倩:现在比较大的问题是不管是学校还是家长,作为干预方对校园欺凌事件本身紧抓不放,一味批评责骂。当欺凌事件发生时,我们应该以一个更加客观的角度和立场来分析当下所发生的事情,看到问题行为背后的需求。

  五问:不少父母信奉“棍棒教育”,此种方式是否可以视为“虐待”行为?遭受’家暴”的孩子如何避受到二次侵害?

  深圳一名13岁女孩屡遭家暴,被父亲猛踢、揪头发撞墙,曾两次自杀被送往医院抢救,也曾多次离家出走。

  路昊:“棍棒底下出孝子”不能作为家庭暴力的幌子。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都有明文规定,可以适时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

  王璐倩:《反家暴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及时出警,避免受害未成年人受到持续伤害。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六问:儿童性教育为什么会“吓”到家长?对儿童的性教育需不需要所谓的尺度?

  杭州萧山一位妈妈吐槽学校发的《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并晒出图片,引发网友热议,不少家长都称该教材尺度太大。

  王璐倩:很多家长在成长过程中没有接受过性教育,也没有接触过相应观念。当儿童性教育课本出现的时候,有些家长会呈现出惊讶、不能接受的态度。

  我认为对儿童的性教育也是需要尺度的。就像上学时,每个年龄段都会安排适合该年龄段接受程度的课程内容一样,性教育也是如此。需要根据不同年龄段的需求有不同的侧重,并以适合该年龄段的表达、引导方式讲授。

  七问:有不少家长在小孩被性侵后,会选择隐忍、包庇和默不作声。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及时发现性侵案件是否有困难?

  近三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08件1255人。从办案情况看,以性侵为主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

  路昊: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尤其是性侵害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选择是很艰难的。他们的沉默大都不是因为胆怯,而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尽快忘掉这种“不愉快”。如果是这样,确实有些难以及时发现案件。但需要认识到,性侵害对孩子不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有心理上的创伤和压力,被害人及家庭应该在遭遇这种“不愉快”后及时报案,留存证据,不能放纵犯罪。检察机关也会禁止传播涉及未成年人信息、隐私的内容,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八问:报告称性侵儿童案受害者熟人犯罪超七成,在生活中有哪些危险的信号需要孩子家长警惕?

  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的778人中,女童遭遇性侵人数为719人,占92.42%。7到14岁受害者居多,熟人作案近七成 ,在有明确表述熟人关系的300起案件中,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师生、邻里、亲戚、家庭成员。

  王璐倩:高危机情况说明孩子很可能已经遭受了性侵害,而需要注意的情况则是一些平时容易被家长忽略的信号。比如孩子身体经常无故不适,例如:腹痛、头痛、晕眩等,这就是一些平时容易被家长忽略的信号。主要在幼儿期和青少年期的情况需要注意。

  路昊:熟人性侵害犯能得逞往往是因为家长孩子疏于防范。我曾经办理一起邻居长达一年时间猥亵女童的刑事案件,就是被告人利用邻里交往过程中让人放松警惕,长期实施猥亵行为。有一些危险信号需要家长警惕,比如孩子的突然情绪不对,注意力不集中,学习成绩下降,这时要慢慢疏导,帮助他们释放内心的压力,问清具体情况,必要时报警处理。比如衣着有了明显的变化,更加注重外表,这时要沟通了解其交友情况。再比如突然有了新的学习生活用品、新手机等等,这些都是心怀不轨的人为了便于控制被害人。最重要的是,家长要一如既往地在情感上关爱孩子,让孩子信任你,愿意及时分享。

  九问:今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改为8岁,哪些“熊”孩子的行为现在应承担责任了?

  2015年2月5日,广东惠东商场四楼发生大火,火灾共造成17人死亡,5名消防官兵受伤。经查,此次火灾由一名9岁的男孩引燃,他在商场四楼一店铺前用打火机玩火,引起货品燃烧并蔓延。

  路昊:孩子的责任年龄下调了,意味着家长的责任更重了。8周岁即将成为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水岭,曾经8至10周岁的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才能免责,以后则需要家长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担责。据了解,一些学校已经开始讲授《道德与法治》这门义务教育教科书,并向着更低年级的学生逐步覆盖,法律要求“熊孩子”树立规则意识,知晓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问:未成年人在遭受不发侵害时,有没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能够让未成年人尽可能地保护好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路昊:在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第一是尽量保持冷静。不要慌张,仔细观察当时的环境,如果身处公众场所,周围人很多,可以大声呵斥犯罪分子,趁其不备向人多的地方跑,并大声呼救,寻求周围人的帮助。第二是适当争取同情。如果周围比较偏僻,人烟稀少,犯罪分子比较强,那就不要逞英雄,不妨暂时顺从他们,适度争取同情,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尽量别哭闹,保存体力,暗中观察情况,再想办法。第三是寻找机会求助。寻找甚至创造报警、呼救、求助的机会,比如说趁着上厕所时留下纸条,在车里可以猛按汽车喇叭,引起周围人的注意,寻求得到帮助的机会。第四是优先保住生命。记住生命第一、财产第二,危急情况下放弃任何财产,保住生命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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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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