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刑事法律风险170多个刑法罪名高悬企业之上
不触刑法“红线”企业应该怎么做
法制网记者 陈磊
北京一家典当行的实际经营人陈某,在近7年的时间里,向不特定多人借款并许诺每月3%的利息。近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这只是石景山区检察院近年办理的诸多企业刑事犯罪案件其中的一起。“刑事法律是悬在企业和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剑’,企业和企业家稍有不慎,就会面临巨大伤害甚至灾难。”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在近日举行的首届中国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论坛上表示。
此次论坛由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主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协办、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承办。
在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民将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归纳为4类: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交往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和企业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据了解,这4类刑事法律风险对应着刑法规定的170多个罪名,实务中企业经常触犯的罪名则有百余个。
普遍面临融资类刑事法律风险
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只是企业融资类刑事法律风险的一个例证。
根据案卷材料,陈某在向人借款时,少数人是其通过交往认识的朋友,其他借款人则是放任知情人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予以介绍的,来者不拒,数额任意。
在借款过程中,陈某向投资人许诺投资后可以每月按照3%的利息获得回报。
就这样,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陈某向28名投资人吸收人民币1.4亿余元。
2015年,陈某因为资金链断裂被投资人举报而案发。石景山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于洋在上述论坛上表示,在实践中,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而且涉案金额特别大。
于洋透露,北京市某区法院今年以来已经受理此类案件近100件,超过了去年全年的收案数量。就涉案金额来说,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少则几亿元,多则几千亿元。
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张静表示,企业遇到的融资类刑事法律风险并非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集资诈骗。
石景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李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诉。
2016年,李某成立某科技公司,随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声称自己的公司在开发高新科技项目,会有很高的回报,并设立年息24%的返利。
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李某的公司诱使一百余名投资人投资近千万元。今年年初,李某案发。经查,李某这些非法获利,除了用来支付员工的佣金和返还利息以外,主要用于偿还其之前的企业债务,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张静认为,融资是每个企业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都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因此,企业面临融资类刑事法律风险,“具有普遍性”且备受社会关注。
张静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说,从目前的刑事案例来看,企业融资类刑事法律风险主要出现在两种融资过程中,一是向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二是向社会民众公开筹资过程中。
“一旦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因为不熟悉相关金融政策或者说打擦边球乃至故意违反法律,则会踩踏刑法的‘红线’。”张静在论坛上表示。
单民在论坛上表示,从近年来民营企业家涉嫌的经济犯罪来看,大多数民营企业家面临着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问题。
单民认为,为了民营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民营企业家在无法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获取经营所需要资金时,往往会通过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融资,虽然这种做法会使民营企业自身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受益,但由于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往往会产生刑事法律风险,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案件率最高。
企业管理须避免涉税刑事案件
企业不但在融资中普遍面临刑事法律风险,就是在管理过程中,一不小心也会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在论坛上,于洋法官对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件“印象很深刻”,北京一家企业的老板不经意间就触犯了刑法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是一家不太大的公司,员工规模不超过100人,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但工厂实际地址在河北省的燕郊。
企业老板为了少缴税,通过朋友介绍在海淀区一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诉机关根据证据认定的税额超过50万元。
一个引人深思的细节是,企业老板不是被有关机关抓获的。被抓获当天,这名老板在北京开会,接到公司会计电话说有关机关在公司查账。他回到公司后,把相关情况向有关机关作了说明。后来,这名老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侦查。案件开庭时,这名企业老板觉得自己非常冤,不认罪并且情绪激动。
于洋记得,为此案,他们专门到企业老板的公司去看了看,发现这名老板确实是兢兢业业支撑着公司。经过做工作,企业老板把应缴纳的税款补齐,法院对他予以减轻处罚,公司运营没有因此受到太大影响。
在于洋的工作经历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企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税务问题时主要的罪名,“我这几年判的有四五十件”。
对于企业涉税务类犯罪,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杉杉亦有同感。
李杉杉介绍说,刑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危害税法征收罪一共涉及到16个罪名,比如说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如果企业没有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很容易出现税收违法行为,严重的则涉嫌税务犯罪。
李杉杉举例说,石景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林某在自营科技公司成立之初,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应合同合作方的要求,需要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通过网络联系到厦门某工贸公司购买发票,并以发票金额的7.5%支付费用。最终,林某被法院判处缓刑,该公司补缴增值税发票3万多元。
李杉杉认为,企业应该诚信纳税,尤其要注意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合理控制税务管理的流程和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单民认为,除了税务类犯罪,企业管理中遇到的其他刑事法律风险还包括:会计类犯罪,会计管理是企业保障资金安全的重要工作,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注意销毁会计凭证等;挪用资金类犯罪,企业和企业家资产的混同,也会导致企业家涉嫌挪用资金罪;破产类犯罪,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容易出现刑事犯罪。
对外交往也有刑事法律风险
有一家全国知名企业,年销售额近1000亿元,但是因为涉及刑事案件,现在资金链非常紧张,几乎到了濒临破产的地步。
这是全国工商联前专职副主席、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庄聪生在论坛上强调民营企业家要处理好政商关系时举的一个例子。
庄聪生说,企业只要被纪律检查机关叫去协助调查,马上就有银行催还贷款,接着就会有企业的上下游公司“给你找麻烦”,对家庭、对企业都是致命的打击,而且往往引发一系列危机。
庄聪生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官员倒下带出一大片企业家,一个企业家倒下也带出一大批官员。
在单民看来,这属于企业在交往中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单民认为,中国是人情社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和权力关系纠缠等情形。官商勾结是近年来贪腐犯罪的重要表现,因为个别官员手握审批和许可,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甘愿冒风险与官员结交。
单民还发现,企业为了获得有利交易机会,在招投标过程中、销售过程中、验收过程中,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商业贿赂也非常普遍。
这种刑事法律风险,与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所称的企业内部刑事法律风险接近。
彭新林在论坛上表示,近年来,互联网企业掀起了一场内部反腐风暴。2016年以来,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集团、乐视等互联网企业相继自报内部腐败事件,涉案之多、涉案员工级别之高、内部反腐力度之大,应当说是前所未有的。
2016年9月19日,百度公司对内部的腐败案件进行了通报,总计开除了30名员工。2016年10月17日,乐视对外通报7起员工舞弊案件。2016年10月24日,京东集团发布反腐公告,通报了公司查处的10起内部腐败案件。
2017年4月,阿里巴巴廉政合规部发布了一个处罚公告,宣布永久关闭平台上36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商家店铺,这些商家店铺因采取不正当手段贿赂“店小二”谋取特别关照。
彭新林认为,推进企业内部反腐的公开化、透明化,对于预防企业的腐败现象,规避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刑事法律风险未受足够重视
北京律师余尘,曾承办多起涉及企业犯罪案件的辩护业务。
余尘在论坛上说:“我见证了许多企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我也看到了不少如日中天的企业,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轰然倒塌的经典个案。”
“对于企业刑事风险,企业领导一直没有将之放在企业风险防控的重点位置上。”余尘认为,因为企业刑事风险相比于民事法律风险来说出现的概率相对较低。
单民认为,民营企业遭遇刑事法律风险原因多种多样,不仅有民营企业自身因素导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有制度因素带来的风险。
“民营企业家自身法律意识缺失,只懂经营、不懂法律的民营企业家还有很多。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有些企业开始建立法务部门,关注的法律也多是民商法等,很少去考虑企业的行为是否会触犯刑法。”单民说。
单民表示,再者,很多民营企业因为忙于业务而忽视了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企业犯罪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例如家族企业,主要靠人情和经验进行管理,不会建立严格意义上的管理制度。
王春风表示:“刑事法律是悬在企业和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剑’,企业和企业家稍有不慎,就会面临巨大伤害甚至灾难。”
王春风说,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其中反映的大风厂以及商人蔡成功的遭遇,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现实法律风险。
企业该如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呢?
王春风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建议,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做法,新形势下,围绕建立犯罪大预防的概念,把“三预”(预测预警预防)工作从原来主要针对国有单位转向公私企业兼顾、全领域覆盖的犯罪预防新格局。
单民建议,企业亟需建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控制机制,主要包括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缺失,刑事法律风险的预警、内控机制的建立措施等。
“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使包括刑事法律风险在内的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防范转移。”单民表示。
在论坛上,与会人士达成共识认为,应将预防思维导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用尽职调查手段扫除企业治理雷区、为企业行为厘清决策“红线”。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陈磊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