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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必修课]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来源:央广网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2017-05-08 1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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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5月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以来,备受社会关注。今天我们继续跟随代表每一个普通民众的大民一起进入第二季的《民法总则必修课》,详细了解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儿!

  民办学校可以营利吗?

  周末,大宝幼儿园时的同学南南来家里做客。南南在一所民办学校上小学,学费一年要十几万。老婆提醒南南妈妈,去年11月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今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都不能进行义务教育办学了。南南妈妈说,学校已经跟家长解释了,他们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影响现在的办学。老婆很纳闷:这么贵的学校还是非营利性的?

  这次出台的民法总则将法人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来划分,其中就明确规定了二者的区别。

  民法总则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指出,判断一个法人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核心标准就是“非营利目的+不分配利润原则”。一直以来,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营利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赵旭东说,民法总则的法人划分方式可以解决这类机构的发展困境。“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艺术文化团体一方面赚钱,一方面法律上不允许它赚钱,所以一直处于扭曲状态。民法总则这次确定了从事这些活动完全可以以营利为目的,很多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困境得到彻底解决。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怎么办?

  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今后所有的民办学校都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或者非营利法人。如果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法人,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就是如果终止办学了,剩余财产是不能自行分配的。

  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有人说了,按照这样的规定,那我当初办学投入的钱不都打水漂了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指出,这条规定是由非营利法人的性质决定的。原始投入或者捐助本身就是一个公益性质的行为,既然财产捐助出去了,就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也不存在打水漂的问题。如果把剩余财产分配了,甚至除了本金还有收益的积累,这样就会通过法人的解散最终获得收益,和法人本身的法律性质相矛盾。

  捐助法人的行为如何规范?

  最近这几年,关于各种基金会的负面新闻可真不少,少数人、少数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甚至是不法行为,影响了整个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以前,关于基金会的法律地位一直不是很明确,民法总则把它归入非营利法人下的捐助法人类别中。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说,在法人地位上予以明确后,民法总则又对基金会的治理结构进行明确,并突出强调了监管。他指出,从行为上讲,捐助法人包括两个过程,一是捐赠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把钱捐给谁的问题;另一个是捐助法人如何帮助别人的问题。以前关注更多的是捐赠行为的问题,还有更重要的部分,就是钱怎么花的问题。

  为此,民法总则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民法总则还规定,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规定赋予了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和主管机关有效监管法人活动的法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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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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