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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被骂也能依法索赔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2017-05-04 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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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群里被骂也能依法索赔

  “我要你赔偿精神损失费”不是戏言 律师:很多情况可要求赔偿

本期主题:精神损害

  “我要你赔偿精神损失费。”生活中常听到这样一句话,精神损失费就是精神损害赔偿金或抚慰金。什么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人赔礼道歉?当名誉受损时,可以通过哪些措施为自己维权?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余均军 彭晴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例1

  男友把她裸照发朋友圈

  女子起诉获2万元精神抚慰金

  微信“摇一摇”摇来男网友,同居后才发现对方已婚,分手后,遭男友报复,在朋友圈发她的裸照和性爱视频,女子大受刺激。男子被行政拘留7日后,女子向法院起诉索赔。近日,岳阳市平江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微信交友不慎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岳阳人王双和张强通过微信“摇一摇”软件相识,两人在微信上聊得投缘,于是相约见面,不久后便发生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王双才发现张强已婚,还早就有了孩子。王双痛苦不已,要与张强断绝恋爱关系,并主动与他终止联系。

  张强心怀怨恨,为报复王双,将双方同居期间拍摄的王双裸照以及性爱视频通过微信平台在朋友圈散布。王双得知后大受刺激,她受不了别人的指指点点,每天以泪洗面,一度精神失常,经医院诊断为抑郁发作及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王双报案后,张强被平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王双找张强协商民事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强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隐私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张强为报复王双,将双方交往期间其拍摄的王双裸照、性爱视频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平台在微信朋友圈散布,无疑降低了王双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她的名誉权。裸照、性爱视频属于隐私范畴,张强将其公开散布,侵害了王双的隐私权。张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王双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给她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打击,导致抑郁发作和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张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张强赔偿王双精神抚慰金2万元。

  案例2

  微信群骂别人“畜牲”

  男子被判侵害名誉公开赔礼道歉

  在家族微信群公开辱骂他人,岳阳平江一男子被判赔礼道歉,连发三日。近日,岳阳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转发微信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某鹏与某军都是某姓氏宗族成员,某军系宗族理事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某鹏向该宗族理事会出具报告,要求解决修建祠堂时在自己处购买红砖的差价问题。某军代表宗族理事会告知经讨论决定不予补偿红砖差价,两人为此发生争吵。

  事后,某鹏越想越生气,他把别人发送给自己的一段话修改后转发到“平江某姓氏宗亲总群”的微信群中,该微信群共有471人。该条微信言论中措有“小人”、“最坏家伙”、“下流手段”、“这种人还算是人吗”等词语。某军认为某鹏恶意中伤的行为导致自己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于是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被告在收到他人发送给自己的微信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微信中描述原告行为的内容,明显具有丑化原告人格的性质,但被告表示仅向某姓氏个别人员进行过了解,并没有充分的证据确定微信内容的真实性即进行了转发,其行为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构成诽谤。同时,微信中还使用了“小人”、“最坏家伙”、“下流手段”、“这种人还算是人吗”、“畜牲”等侮辱原告人格的词汇,可见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同时,被告转发的微信发布在四百多人的家族微信群中,该群中所有人员均可以阅读到上述内容,势必造成原告在该群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微信编纂人只将该微信内容向被告一人发送,并未造成较大范围的影响,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微信是原微信编纂人要求其转发,所以原微信编纂人与被告并不构成共同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平江某姓氏宗亲总群”的微信群中向某军赔礼道歉,并发布书面致歉信,致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致歉信应在该微信群中连续发送三日。

  案例3

  分手后女大学生遭男友报复,被冒名给多位老师同学发求爱信

  分手后心怀不满,湖南一女大学生被男友多次的淫秽、侮辱信息骚扰,还被冒充给十多位老师、同学发送大尺度的求爱邮件,在学校造成恶劣影响。女大学生胡某将前男友告上法庭。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

  胡某与前男友李某分手后,李某一直怀恨在心,数次骚扰,不断给她发一些淫秽、侮辱的信息,更为过分的是,李某冒充胡某的名义,给她的老师、同学十多人发送求爱邮件,还有一些侮辱、诽谤内容。胡某痛苦不堪,向公安部门报警后,起诉李某要求停止侵权、当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庭审中,李某当庭向胡某进行了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通过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向胡某及其老师同学发送侮辱、诽谤、淫秽信息。同时,胡某是在校未婚女大学生,李某的行为对胡某心理、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对胡某要求李某清除影响并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责令李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通过邮件向胡某的老师、同学清除对胡某的影响。李某赔偿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

  律师说法

  这些情况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容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当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等。以上被侵权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此外,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方出轨致离婚的、重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人已经过世了,但是他遭人污蔑、诽谤,隐私被公开,或者姓名权、名誉权被侵犯,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也可以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编辑:严欢 实习编辑 刘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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