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黑龙江一学生收到了她梦寐以求的鲁迅美术学院的纸质录取通知书,但两天后,一个自称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办田老师的人打来的电话,给该学生和她的家人泼了一头冷水——这份录取通知书被“作废”了。(9月1日中国新闻网)
这样的场景很容易令人联想到近来被社会热议的“电信诈骗”,但很不幸的是,这不是一桩“电信诈骗”案,经当事人及媒体求证,打电话来的人确实是招生办的工作人员,而该学生的录取资格也确实被招生办取消了。所以,虽然该学生手持正规的录取通知书,但他的学籍被扣在黑龙江,无法前往鲁迅美术学院报道。
该事件最令我瞠目的,并不是招生办录取工作出了这样的低级错误,也不是黑龙江招生办扣下学生学籍,甚至也不是在鲁迅美术学院已作出录取决定的情况下,黑龙江招生办断然侵犯学校的招生自主权,取消该学生的录取资格;而是,正规的录取通知书,被一通语焉不详的电话宣布失效,一个经由严密、繁复的法定程序所做出的结果被程序之外任性、武断的意志取消。
一份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经历了一系列复杂、严密的程序,经历了多个机构、部门反反复复的评审,经历了从招生行政机关到大学的屡次核查,其法律效力自不用说。但这样的一份法律文书,说取消就取消,说无效就无效,而其被撤销与被宣布无效的过程,既没有公之于众的程序支持,也没有获得相关各个结构部门的核准。这里体现出的,是人治意志压倒法律程序的本质。
当然,也许这份录取通知书在其产生过程中出了错。有错当然就需要纠正。但纠正一项行政行为的错误,尤其在其可能取消民众已然获得的权益的时候,必须要持审慎的态度。行政决定经历了繁复、严密的行政程序,即便是可能错误的,对这种错误的纠正也必须依赖法定的程序;行政决定如果已经赋予了民众某项权益,即便这种权益是不当得利,撤销这一权益也应当在受益人参与之下。
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程序本质上来说乃是法治的基础,是法治的实现方式,同时也是行政行为科学性、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如果合法程序所做出的行政决定轻易被推翻,效力轻易被取消,受伤害的,乃是法治的基础。再者,在这一事件中,发放录取通知书这一行政决定之正确与否,相对比较明确,核查相关的规定与要求就可以得出结论。但更多的行政行为与行政决定,其正确与否可能就不会那么明确。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认为行政决定是错误的,利用专断的权力否定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与科学性就很成问题。
我们不能指望行政行为不出错。实际上,理性的态度是,必须承认行政行为可能会出错,所以在法治程序中必须建立必要的纠错机制。但在我们国家,由于一些原因,目前来看,立法者相对重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合法性,相对重视将行政决策纳入规范的程序之中,但是对于纠错机制却有所忽视。这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公权力机关普遍对错误讳莫如深,不肯轻易承认错误,即便发现错误,也是偷偷摸摸在内部解决完事,不敢公之于众;另一方面,纠错高度依赖个人意志,高度依赖权力专断。
纠错是法治的体现方式之一,依赖法治纠错机制还是依赖个人专断意志,在公开的程序之下进行,还是偷偷摸摸进行,乃是法治与人治的分水岭。
文/岳乾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岳乾
编辑:严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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