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温泉休闲中心的服务员,去年11月入职,每月工资2200元,单位与我签订了两年期限劳动合同。从入职起,单位给我安排的工作时间是从中午12点到晚上9点,中间有一个小时的吃饭时间,每周轮流休息一天。今年入冬后,每天来泡温泉的人很多,而且多数人都是晚上下班后来的,所以晚上9点下班时客人很多。主管以当班服务员忙不过来为由,经常让我加班。开始我没有怨言,但后来加班成了常态。我老公是出租车司机,家里又有上小学的儿子需要照顾,我就向主管说自己无法加班,可对方说不加班就罚款,每次罚50元。请问,单位强行让员工加班,不加班就罚款,这种做法合理吗?
法律专家回复:用人单位无权强制要求劳动者加班,更无权因不接受加班而对职工进行金钱的处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进行了限制,即应当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确定。罚款属于一种行政权力,而企业无行政权力,罚款是违法的。劳动法律中仅规定了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或者赔偿。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