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回复:您与学校之间为劳务关系,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根据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该法第3条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第4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劳务报酬所得。所以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学校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告知你已扣缴税款或者向你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