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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打工遭遇骗局如何维权

来源:中安在线 编辑:严欢 2015-07-22 16: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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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许多大学生往往利用暑假的2个月时间打“暑期工”,借此增长社会知识、为日后谋职积累经验,同时增加一些收入,减轻家里负担。然而,一些不良用人单位设下的骗局、陷阱往往让他们防不胜防。以下案例,或许能给暑期打工遭遇侵害的大学生维权有所启示。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案例】大三学生郭薇(化名)为能通过打“暑期工”赚得下半年的学费,让身在农村的父母省心,在县城通过路边广告找到了一家公司。公司方告诉郭薇,虽然工作的待遇较高,但要求也很严格,且必须缴纳500元押金,如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则没收押金。自幼吃苦耐劳的郭薇认为自己能够做到,当即答应。谁知仅过了2天,公司便以郭薇擅自将衣服晒在他人宿舍门口为由将其解聘。至此,郭薇才知道,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押金。
  
  【评析】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大学生打“暑期工”时,如果遭遇收取押金等财物的情形,不仅应更多地考虑其真实动机,而且完全可以予以拒绝。一旦押金被扣留而使自身权利受损,则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之规定实现维权。
  
  用人单位承担培训费用
  
  【案例】胡琳(化名)等5名大学同学,约定利用打“暑期工”的方式开展社会实践。经对街头招聘广告进行比较,他们最后选定了一家装潢公司,因为装潢设计与他们所学专业相近。应聘时,公司提出他们每人必须缴纳500元的培训费,经培训合格之后才能上岗,离职时全部退还。胡琳等5人认为自己曾学过相关知识,确保培训合格不成问题,便答应下来。不料,经不着边际的“培训”之后,考试的题目全为偏题怪题,5人无一人及格。他们被骗了。
  
  【评析】《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规定:“企业应将职业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即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自己的事,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姑且不论这家公司是否存在欺骗,但至少必须退费。
  
  招聘中兜售产品属欺诈
  
  【案例】从网聊中得知大多数同学均在打“暑期工”后,有心“长长见识”的大二学生何婷(化名)独自来到市区,通过招聘广告觅得一份抄写员工作。一周下来,公司都闭口不提抄写的事,何婷便主动要求尽快进入角色。而公司以员工必须熟悉本公司产品为由,要何婷先购买公司价值3900元的产品,经体验、试用,获得一定的认识、感受之后才能开展工作。“抄写跟此根本就是两码事,怎么能附加这样的条件?”何婷方知自己掉入陷阱。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家公司以招聘为名行兜售之实,明显当属欺诈,即合同无效。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故何婷虽没开展抄写员的工作,但公司仍应支付其工资。(颜梅生)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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