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某于201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止。2014年8月,邝某因未参加当月思想汇报和集中学习,连续两次未参加社区服务。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邝某又连续四个月未按规定报到,未参加社区服务。
2015年3月27日,县司法局联合县法院、检察院及四方井社区对邝某进行走访。司法所谭所长对邝某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点评,重申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严正指出,社区矫正人员被三次警告处分,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结果。邝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悟,决心今后将服从监管,自觉接受改造。邝某的父亲也表示将尽到监管人的职责,严密关注,定期报告。县检察院参与并进行全程监督。
社区矫正执行的是我国刑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服刑,拥有相对宽松的生活、工作环境,同时,社区矫正人员也必须自觉接受改造,严格落实报到学习、思想汇报、社区服务等各项管理措施。宜章县自2010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对9名社区矫正人员采取警告措施,对2名脱管人员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严肃了矫正纪律,规范了矫正人员的行为,也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
来源:红网
作者:黄展徕 钟薇
编辑:严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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