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网 编辑:严欢 2015-02-28 10:19:35
时刻新闻
—分享—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界期望,以条例为契机,从制度上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堵住寻租腐败的黑洞,让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强化政府采购源头和结果管理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然而近几年,因为频频爆出的“天价采购”“黑心采购”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回应社会关切,保障采购质量,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规定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全流程“阳光化”杜绝“暗箱操作”
  
  据媒体报道,湖北一乡镇计生办曾以购电脑设备、印刷宣传资料等发票报销3.5万元,其所得款项全都用于发放端午节、中秋节福利;也有不少地方,一把手频频插手政府采购,甚至直接指定企业中标或为输送利益企业量身定制采购标准。这些“暗箱操作”的背后,总离不开乱伸的“权力之手”,暴露出政府采购全链条中存在的寻租、腐败黑洞。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项目信息必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中标的单一供应商名称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此外,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也必须公开。
  
  增列34种违法情形促公平公正
  
  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针对近几年政府采购经常出现违法采购结果无人负责、责任无法追究等问题,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此次实施条例增列的违法情形有34种之多,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等,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情形,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这是里程碑式的进步
  
  “政府采购合同公开体现里程碑式的进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说,此次条例要求公开采购合同,将大大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于安说,条例将极大改善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提高政府采购法律秩序的保障水平。
  
  延伸阅读
  
  利益纠葛让法规难产
  
  实施条例也被称为法律的“腿”,是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层面的制度规范。一般而言,随着法律的颁布实施,相应的实施条例就应该随之制定。
  
  然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何相关的实施条例到12年后的今天才得以出台?有专家指出,经济、社会转型冲突,社会变革中部门利益纠葛,是一些法律法规长时间难产的根本原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长期缺位,反映的是中国立法环节的某种现实与无奈。事实上,这并不是惟一一部历经多年起草、修改,依旧迟迟无法与公众见面的法规。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来源:新华网

编辑:严欢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