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上述商品和服务,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它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席锋宇
编辑:严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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