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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有法可依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柳德新 通讯员 柳晓甘 编辑:严欢 2014-12-11 09: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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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柳德新 通讯员 柳晓甘
  
  2011年3月1日施行的新《水土保持法》,明确了地方政府的水土保持法定责任,提出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制度等。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确立了水土流失调查公告制度,要求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实施办法》明确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水土保持工作责任,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实施办法》增设了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挖山洗砂及其处罚条款,增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条款等。
  
  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段炼中介绍,2015年,我省将继续大力贯彻《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办法》,坚持和落实水土保持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通过强化执法,有效遏制人为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在人口密集、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紧迫的区域,按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的技术路线,加强以水土保持工程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在地广人稀、水土流失相对较轻的地区,实施生态修复工程,通过封育保护、转变农牧业生产方式来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建立全省性、多层次水土流失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水土流失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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