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我国将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海霞 编辑:严欢 2014-12-01 10:37:56
时刻新闻
—分享—
  人民网北京11月30日电(李海霞)30日下午,央行正式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酝酿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落地。《意见稿》向外征集意见30天,将于明年1月正式推出。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意见稿》中指出,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央行称,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据央行介绍,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今年1月举行的2014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
  
  央行要求不得阻扰存款“搬家”
  
  央行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押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同时,央行要求各家银行加强流动性管理,监测大额资金流动和存款余额和结构变化,保证正常支付,及时处置突发流动性事件,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加强预测及时采取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必要时申请人民银行流动性支持。
  
  央行要求,各银行要指定专门负责人,及时通报征求意见的相关情况,同时,各家银行建立由行领导负责的,银行与人民银行信息交流的联络制度。央行并要求银行加强一线临柜和客户经理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客户的正常的大额款项划转和取现,严禁曲解存款保险改革和诋毁同业,严禁非法吸收存款和不正常竞争。
  
  更加有利于中小银行
  
  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且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有利于促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在央行下发的《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央行表示,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存款保险可以抬升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竞争和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保险可以有效稳定存款人的预期,进一步提升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央行指出,从各国经验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发展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重要前提和条件,美国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银行具备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维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多样性,改善和加强了对小企业、社区和农民的金融服务。
  
  美日存款保险制度做法
  
  公开数据显示,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存在了超过80年的时间,目前已有111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第一个这么做的国家是美国。
  
  美国存款保险公司创建于1933年,全称为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简称FDIC,功能是为交会员而成为会员银行的存款散户承担一定数额的保险。2008年金融风暴之前,担保金额为10万美元,也就是说民众存款10万美元以内的现金在当银行遇到不测风云而倒闭的情况下,联邦政府会赔偿存款民众10万美元以内的全部金额。金融风暴之后,担保的金额有所提升,截至到2014年8月27号FDIC对全美的6638家会员银行所承担的保险金额被提升到每个存款帐户25万美元。
  
  日本有一个由政府作为央行的日本银行和民间机构按照相同的比例出资的存款保险机构,负责提供存款保险,如果银行倒闭,偿还每一位储户最高一千万日元的存款和利息,超出一千万日元的部分,根据银行的财务状况结算支付。同时,日本从2002年开始正式解除了银行保险制度,就是说日本的银行金融机构一旦倒闭,政府不再对除了国债和邮政储蓄之外的储户存款承担全额保护的义务。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海霞

编辑:严欢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