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屠宰加工厂(场)、集贸交易市场等应当建设、配置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设置病死动物尸体收储点,向社会公布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服务区域,强化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监督管理。
《办法》还明确,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乡村道路、山林和城镇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弃置动物尸体。违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另外,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小华
编辑: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