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宪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担任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和矮寨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在湖南高速公路土建、绿化、供电、补勘工程及材料供应、保险业务等项目招投标,临长高速收费员小区电梯采购,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香樟小区房建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相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子、胞妹以及他人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39万余元(实得3491万余元)、美元1万元、港币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犯罪。同时,被告人陈明宪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经检察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尚有人民币1301万余元、美元15万余元、港币57万余元、英镑1.11万镑、欧元1万余元、日元0.5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勇 何淼玲 通讯员 陈菂
编辑: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