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年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大量出现,司法机关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发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仍然猖獗等新情况,对药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新要求。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方式,对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总结,明确了7种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被放置在第一种情形。此外,还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等6种情形。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解释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韩耀元说,针对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此类案件取证和认证难的问题,解释从数额加情节两个方面,分别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和量刑幅度。
据悉,根据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需要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解释还对“生产”、“销售”的含义,危害药品安全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检同时发布了4个司法机关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蒋皓
编辑: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