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以本省辖区地址申请专利、工商注册、固定居住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资助原则
(一)专利资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需求、促进创新的原则。
(二)专利资助遵循公开公正、自愿申报、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利资助遵循分类支持、突出重点、事后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的种类
(一)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国内专利已获得授权的。
(二)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或正式获得授权但未获得国家财政资助的。重点资助有助于提升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有助于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等向国外专利申请。
(三)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对经专家评定并纳入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库的择优给予资助。重点资助涉及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符合两型社会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和国家安全的单位发明专利,优先支持省内中小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
(四)专利工作绩效资助:对专利综合管理工作绩效考评优秀单位予以资助。
第五条资助标准及使用范围
(一)国内专利授权资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专利资助标准按职务专利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资助费主要用于单位或个人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等。
(二)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或授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非职务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按上述额度的50%给予资助。资助费主要用于国际阶段缴纳的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
(三)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被评定为湖南省重大发明专利的,其中:对已在本省范围实施转化,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维持年费按其上年实际缴费额的50%予以资助;对市场需求潜力大、发展前景好,未实施有效转化且缴纳维持费有困难的,按其上年实际缴费额全额资助;对维持时间超过5年以上的湖南省重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按其上年实际缴费额的60%予以资助。对同一单位或个人上年实际缴纳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超过50万以上的部分给予30%资助。该费用主要用于单位或个人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补助。
(四)专利工作绩效资助:按照有关文件对上年度全省专利综合管理工作绩效考评优秀的予以资助。该费用主要用于专利综合管理工作绩效考评优秀单位工作经费补助。
(五)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获得的国内专利授权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和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其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程序
(一)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统一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资助专项管理系统”进行电子申请;
(二)电子申请除按照“专利资助专项管理系统”引导进行操作,准确填报有关信息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非职务发明委托他人领取资助的,需提供委托书和专利证书及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查验。
2、申请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供《湖南省PCT专利资助申请表》、申请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职务发明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法人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非职务发明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项目证明材料(包括与国内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外国国家或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提交专利申请授权前景证明材料、法律状态证明材料;正式获得授权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出示原件查验。
3、申请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政府部门认可的重大、重点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上年度实际缴纳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的相关票据。
4、专利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应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委托书。
5、资助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资助申请的受理、确定及资金的拨付
(一)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于每年2月底前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完成专利资助项目的申请;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每年3月底前将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到省知识产权局。中央在长和省直单位的专利资助项目在每年3月底前直接报到省知识产权局。经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资助对象。
如当年度国家财政国外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未在我省专利资助项目受理截止日前下达,则省级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的初审、审核及公示延至国家专项资金下达之后。
(二)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在知识产权事务经费中统筹安排。省知识产权局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提出资金报告,省财政根据审定的专利资助项目予以安排。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并采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资金,具体按照《湖南省专利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细则》执行。省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资助资金台账,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监督与管理
(一)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专利资助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专利资助工作。
(二)获得专利资助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报告。
(三)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专利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严格把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切实加强对专利资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责任追究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资助经费全额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湘知发〔2011〕35号)同时废止。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严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