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环保部四项环境监管办法同时征求意见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郄建荣 编辑:严欢 2014-10-20 10:58:17
时刻新闻
—分享—
  法制日报记者 郄建荣
  
  今天,环保部同时推出4个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介绍这4个办法时表示,包括这4个办法在内,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环保部将在明年打出“组合拳”,以遏制环境违法。
  
  这4个办法是,《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按日计罚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限停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法)。
  
  按日计罚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就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等8种情形可进行按日计罚。
  
  明年将印发一系列实施细则
  
  据环保部这位负责人介绍,为了增强新修订的环保法确立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等规定的操作性,环保部正在抓紧制订一系列实施细则,待明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环保部门将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
  
  “为更好地征求公众意见,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守法意识,环保部将正在制订中按日计罚办法、查封扣押办法、限停办法以及信息公开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位负责人说,4个办法依据环保法、行政强制法的法律,适当引入了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单项法的有关规定,着重明确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系统规定了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解除、两法衔接以及检查监督等执行程序,力求既保证行政执法的刚性,同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按日计罚将破解老大难问题
  
  按日计罚是新修订的环保法第59条做出的规定,它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为规范指导全国环保部门及执法人员开展按日连续处罚工作,贯彻新环保法的规定,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办法。”这位负责人说,按日计罚办法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和相关名词解释。
  
  根据按日计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其中包括8种情形,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倾倒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倾倒的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日计罚办法力求破解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老大难问题,适用范围重点放在打击未批先建、久试不验、规避监管等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查封扣押可降低执法风险
  
  依据新修订的环保法第25条规定,环保部门拥有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68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
  
  环保部认为,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制定一部贴近实际、程序完备、指引清晰的暂行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这位负责人说,查封扣押办法主要是为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易导致执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办法对实施程序、处罚期限、计罚方式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他说,查封扣押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
  
  限停对相关程序做出规定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60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为将这一监管手段落到实处,便于基层执法,有必要制定实施办法。
  
  他表示,限停办法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这位负责人,限停办法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今年公开办法将明确公开范围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加快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信息办法。”这位负责人表示,信息公开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分级确定强制性公开范围。
  
  他认为,信息公开办法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4个问题。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信息公开办法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郄建荣

编辑:严欢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