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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出台新规强化初信初访 不按规定办理将被问责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梁士斌 编辑:严欢 2014-10-16 14: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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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记者 梁士斌
  
  近日,国家信访局出台了旨在压实有权处理机关责任的新规。从2014年11月1日起,不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初信初访事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下一级有权处理机关将被究责。
  
  国家信访局在今天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透露,将于11月1日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简称《办法》),全文共13条,对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原则、程序、期限、考核评价以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和细化。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范小毛介绍,出台这个《办法》主要是突出“为民”和“依法”。
  
  范小毛说,《办法》进一步严格规范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流程,突出强调程序规范,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机构职能,要求按照诉访分离要求,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压实有权处理机关责任,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办事,遵守法律政策底线。
  
  《办法》突出强调了解决初信初访问题、出具处理意见书的主体是有权处理机关,明确提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期限,有权处理机关负责受理、办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初信初访事项,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包括信访人首次向本机关提出的和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首次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办法》在压实有权处理机关责任的同时,也对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了责任追究。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在15日内区分投诉请求类、意见建议类、揭发控告类和重大紧急类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准确转送、交办到有权处理机关或向有关领导报送信息,对具备回复条件的,还要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向信访人反馈。
  
  对网上投诉的初信初访事项,《办法》规定应缩短转送、交办期限。
  
  《办法》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不但要及时将收到的初信初访事项相关信息录入信访信息系统,而且从初信初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信访人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书面文书还必须要素齐全、格式正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同时,还应当按期向交办机关反馈处理意见、督促处理意见的执行等。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有权处理机关受理、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对不按规定登记录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不反馈办理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的,群众评价“不满意”且确因工作不当引发信转访、重复信访或越级走访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梁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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