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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微博发表侮辱性评论构成侵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奚天宝 编辑:钟婷婷 2014-09-12 1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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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在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的偶然投票,却莫名招来陌生网友的不满,进而在自己的微博上进行侮辱、谩骂、嘲讽评论,并对微博相册中的照片随意丑化,不堪其扰的陈某愤然将辱骂者邬某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邬某侵犯陈某名誉权,判决其停止侵害,删除侮辱、嘲讽、谩骂的文字和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2250元和精神损失1000元。
  
  2013年6月初,陈某在“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举报处理大厅”对一起事件进行网络投票。原来,有位母亲在上海地铁中公然哺乳,有人将其拍照并上传进行批判,陈某支持了哺乳妈妈一方并谴责偷拍者。然而陈某的投票及谴责导致了邬某的严重不满,并在陈某的微博中发表“法律程序个P,你个哥卖假货的荷兰婊”、“拿不出你全家女盗男娼”等评论。邬某还将陈某照片与港剧《九品芝麻官》里苑琼丹扮演的妓院老鸨照片放在一起,并评论“一直觉得眼熟,终于找到原型了”。由于陈某微博上有不少现实生活中的工作客户与朋友,导致被朋友指指点点,严重影响工作与生活。陈某因此将邬某告上法庭,邬某经法院传唤后未到庭,也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的微博中发表评论,直接指向微博的使用者即原告陈某,肆意侮辱、谩骂、嘲讽,污言秽语,还将原告描述为影视剧中妓院老鸨的原型,贬低了原告的人格,损害了原告的形象,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龙梦灵)
  
  ■法官说法■
  
  微博名誉侵权责任的认定
  
  该案承办法官施丽妍表示,与一般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相比,微博的个性化、随意性带有更加浓厚的主观色彩,相应地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对侵犯名誉权的界定也更复杂,必须紧扣“是否降低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来具体认定。
  
  施丽妍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加以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言论即使放宽标准也已超出必要的限度,且被告的不当言论严重造成原告在现实生活中的不便,故法院认定邬某构成侵权。
  
  随着交流工具的不断更新与进步,公民发表言论的平台更多、更广,言论自由也将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施丽妍提醒,网友们在享受新兴工具带来的自由时,切不能忘记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度。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奚天宝

编辑:钟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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