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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真的能获利吗?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肖胜琪 编辑:邬璐明 2017-12-27 11: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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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期间,陈某利用他人身份注册多家贸易公司,幕后操控刘某姐妹负责管理,采用短期经营手段,从上游企业购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关联企业虚开虚抵税款,同时对外虚开收取开票手续费非法牟利。共计虚开发票4418份,涉及金额45亿元,涉及税款7689万元,涉案企业跨9省21户。本案中企业虚构了“物流”“票流”“资金流”,其虚开发票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014年9月15日,娄底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经侦支队成立“915”专案组。由于娄底涉案企业的相关人员已出逃,无法调取企业账簿凭证等资料,专案组决定全方位收集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信息,分4个小组寻找突破口:一组赴天津外调取证,主要任务是查阅案发企业与娄底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手续费收取和交易账户详细信息;一组查询企业银行账户及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通过银行对账单查找关联交易账号,寻找资金回流和手续费支付等线索;一组对涉案企业和下游企业通过省工商系统查询企业注册地址、实际出资、公司股东结构等相关信息;一组从税收征管系统、发票稽核系统调取企业财务资料,专用发票进销数据分析,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网查找进销企业名称、所属省市等信息。针对天津案发企业财务资料已销毁和娄底涉案企业失联的实际情况,专案组决定根据征管数据与银行资金往来记录还原两家企业交易业务,通过顺查追踪支付的资金在各账号上的走向,从上游企业账号逆查资金流向来查找资金回流线索和证据。办案人员将娄底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和某金属贸易公司基本账户每笔资金进出按分秒逐一分类采集,与进项发票开具时间、金额匹配,与涉案人员个人账号交易时间、资金对应,最终通过对106个银行账号数据的采集比对,制作出了娄底涉案企业《货款回流明细表》,该表详细还原了货款如何从上游企业经关联企业到个人账号再返回的全流程。查出嫌疑人陈某、刘某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在长沙、娄底招商银行办理开通免收交易服务费的个人账号,用于货物的回流和收支手续费重要证据。将涉嫌虚开上游企业由2户扩大到9省21户企业,涉嫌向下游10户企业虚开。

  专案组通过多次采点蹲守,于2014年10月29日晚10点抓获娄底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专案组在刘某招供的隐匿地点起获硬盘后,赶到娄底第一看守所内当着刘某面安装硬盘并拷贝备份了个人和公司电脑数据,对当场打印的Excel工作表格经刘某签字确认以固定证据。

  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5月22日,主犯陈某投案自首,被网上追逃到案的中间人戴某等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供认不讳,公安部门已将涉案9人移送至检察院。

  执法结果

  针对娄底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9份违法事实,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税款3245万元和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3245万元。

  针对娄底市某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2份违法事实,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税款352万元和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352万元。

  对娄底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13份违法事实,处40万元的罚款,对娄底市某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4份违法事实,处10万元的罚款。

  对娄底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和娄底市某金属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该案的法律依据有: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评析

  该类案件是比较典型的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犯罪嫌疑人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取利益。犯罪分子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形式上,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物流”“票流”“资金流”等“三流”一致,掩盖其虚开事实。通过办理该案,我们有以下三点启示:

  首先,还原真实资金流是查处虚开发票案的突破口。虚开发票案从表面上分析往往难以发现问题,在资金流方面,货款收取往往通过企业基本账户,同时利用其他个人身份多头开户,将货款以各种名义转到个人账户上,再回流到支付单位,而物流由于时过境迁,往往无法还原。因此,查处该类案件,首先要最大限度地去还原其相关资金的收付事实,查看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

  其次,税警联合办案是突破该类案件的有效途径。虚开发票案,真正的实际控制人往往躲在幕后,而以其他人的身份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在税务检查阶段,违法分子往往以各种理由不配合,即使表面上配合,也以各种言辞、牵强附会的解释来搪塞,在涉及关键的问题上,往往不会配合。税务部门由于执法手段有限,有时即使查到了各种蛛丝马迹,也无法取得实质性突破。而公安部门对涉嫌违法人员,在掌握一定证据之后,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有效防止其串供或者毁灭违法证据,对违法分子具有强大震慑力。

  第三,解决纳税人在银行多头开户现象是当务之急。违法分子往往利用多头开户,来实现资金的收取、回流,制造资金收取的假象,给税务机关检查和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应该严格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加强纳税人资金账户报备管理。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肖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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