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如何保障?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张华英 编辑:邬璐明 2017-12-25 10:44:50
时刻新闻
—分享—

  基本案情

  2015年年初我省食药监局接到群众来信,反映我省多家经营企业销售假茶油,为确保人民群众春节期间饮食用膳安全,省食药监局要求相关市州局核查情况。

  2015年3月10日,长沙市工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胡某库存的“胡记老油坊”野山茶油和大围山山茶油依法进行抽样检验。2015年3月13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证书》,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检验项目“主要脂肪酸组成”不符合油茶籽油的标准要求。3月17日,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胡某送达了上述《检验证书》,并对胡某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胡某已销售上述“胡记老油坊”野山茶油27瓶、“胡记老油坊”大围山山茶油1瓶,分别剩余27瓶和16瓶,共计货值金额263049元,从中获取违法所得5799元。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解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不合格食品产生的危害后果,以及其要承担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并帮助其规范经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提出了建议,展现了一种说理式执法的柔性执法手段。结合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能说明产品的合法来源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当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表示以后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要求,规范经营,确保食品安全。这一切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结果

  2015年4月21日,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胡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剩余的“胡记老油坊”野山茶油27瓶、“胡记老油坊”大围山山茶油16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799元,并处罚款11000元,合计1105799元上缴国库。4月23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日,胡某缴纳罚没款1105799元。9月17日,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没收的物品依法予以销毁。

  该案的法律依据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案例评析

  “民以食为天”,该案件是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案件,食品质量属于国家从上而下严格监管的重点领域,也是广大消费者十分关心的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

  由于种种原因,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在出台时比较仓促,有些违法行为未被涵盖,有的违法行为有表述而无罚则,如本案中涉及的“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所以,本案在处罚过程中,只能适用国家工商总局2009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事实上,该处罚规定与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增加的“对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是一致的。

  此外,国家对植物油的检验标准没有具体深化、细化,检验项目的指标设置过低,检验机构一般是根据《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食品上标称的标准进行单独项目的检验,导致掺假。甚至地沟油送检后,检验机构仅能出具某某项目不符合某某国家标准的结论,无法得出是否掺假、是否为地沟油的结论。因此,对于掺杂掺假的植物油的检验,应当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的检验标准,提高检测手段和技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法治湖南网

作者:张华英

编辑:邬璐明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普法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