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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程序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闵美颖 2014-08-18 1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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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法律援助程序
  
  同时符合法律援助事项、对象和管辖规定的公民,可依下列程序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
  
  (一)申请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或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北仑区法律援助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有关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效证明或者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查
  
  1、申请人向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的,由工作站对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将《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法律援助申请表》、当事人提供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身份证明、案件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2、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查证的,向有关单位查证,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到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手续,受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及时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四)援助及结案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到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人员并办妥有关手续。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办案律师或办案人员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办案律师或办案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五)终止援助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闵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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