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中两份鉴定意见相差悬殊,法院该采纳哪一份?司法鉴定意见是否等同于最终裁判依据?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明确给出答案。
基本案情
2023年,患者吴某因“反复心悸心慌间作20余年”前往慈利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医院为吴某实施手术治疗,术后吴某出现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吴某认为,该损害系手术中医生放电行为不当所致,属于不可逆损伤,故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
该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吴某术后损害后果之间的过错参与度大小。诉讼过程中,经吴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24年7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45%至55%。医院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主张该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问题,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审查后认为,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决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2025年4月,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仍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将过错参与度调整为5%至15%。
法院判决
重新启动鉴定程序后,原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第二份鉴定意见,法院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该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结合全案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仅从程序上未行术前讨论,从而认定被告过错参与度为5%至15%的结论明显不当。
法院既尊重专业鉴定的技术支撑,又不局限于单一鉴定意见的数值范围,综合考量诊疗行为的专业性、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联等因素,最终酌定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35%,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吴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是专业的鉴定人员对案件关键事实进行鉴别、判断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其核心是技术判断;司法审判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庭审质证情况和全案证据作出的综合裁量,其核心是法律判断。二者边界清晰、不可替代。
本案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从专业层面对院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吴某术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大小作出了技术判断。通过庭审质证,吴某以该次鉴定程序超时、鉴定的诊疗行为和认定的诊疗规范存在冲突等为由对该份鉴定意见书的三性均提出异议。此时,该份鉴定意见书是否真实合法、与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性、证明力大小如何,需由法官审查后作出评判。
最终,法官未对该份鉴定意见书直接采纳或全盘否定,而是酌情调整了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并指出鉴定意见仅为司法裁判提供专业技术参考,不能替代法官的法律判断。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