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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有说法丨租车、游玩、住宿……假期三大高发法律纠纷盘点
2025-10-05 17:15:09 字号:

时刻有说法丨租车、游玩、住宿……假期三大高发法律纠纷盘点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综合报道

长假出行放松,本该开启“休假模式”,可不少人却被各种“法律小插曲”搅了兴。

有人租车出事故,责任难分;有人景区游玩受伤,索赔无门;还有人入住民宿后,因一条差评闹上法庭。

这些问题一旦处理不当,轻则坏心情,重则伤财伤身。红网时刻新闻记者梳理三类假期高发典型案例,为你敲响出行安全与理性维权的“提示音”。

租车出行出事故,责任该谁担?

阿珍向阿强所在公司租借一辆小型汽车用于节假日出行,自驾前往景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阿珍应妥善使用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理。

出行途中,阿珍驾驶该车在转向时与张三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认定:阿珍负事故全部责任,张三无责任。

事后,张三起诉阿强(租车公司负责人)、阿珍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阿强也起诉阿珍,要求其赔偿车辆修理期间的租金损失。

法院认为,阿强在出租车辆过程中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张三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张三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阿珍承担。同时,阿珍与阿强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综合维修情况,法院认定车辆维修期为30天,判令阿珍按日租金标准支付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

法官提醒:租车出行作为当前热门的假期出行方式,在充分享受便利的同时,请不要忘记其背后的风险隐患。承租人要仔细阅读关于车辆使用、维修、违约责任等条款,出发前仔细检查租赁车辆状况,注意在租赁过程中及时保留证据,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游客买了意外险,景区就能免责吗?

老张在节假日带家人去游乐场玩“过草地”“爬雪山”等项目,不料从一处约1米高的低空网跳下时摔伤。事发区域没有明显警示标志。老张在买门票时已同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赔付了部分费用,但他认为场地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查明,游乐项目具有一定危险性,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提示,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该游乐场未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存在过错,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老张自身未按安全路线通行,行为不当,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场地方承担相应赔偿。

法官提醒: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其保险利益无法估价,不适用财产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景区的侵权责任不因保险公司的理赔而减轻。景区经营者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设施维护、警示标志、人员管理做到位。游客也应提高安全意识,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做危险动作。

差评是权利,恶意才侵权

节假日期间,酒店、民宿预订火爆,但“入住体验”往往见仁见智。小陈通过网络平台,花费677元订了一家客栈,到达后却因临时噪音问题被介绍转住到附近民宿。入住当晚,民宿未及时供应热水,产生不好的入住体验。次日,小陈与客栈解除合同,并退还未住房款500元。

小陈在平台上对客栈发表了消费评价,记录了入住经过,并表达了自己的感受,随后,该客栈经营者主动与陈某沟通,表示可以退还入住当晚的房费并做一定补偿,希望小陈删除评价。小陈拒绝,双方矛盾激化。

事后,该评价浏览量达九百余次。客栈认为小陈属于恶意评价,侵犯了名誉权,要求删除并索赔名誉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小陈评价的内容上来看,是自己入住体验的真实感受,并不是为了诽谤、诋毁,损害他人名誉,其言论本身没有虚构事实,不属于恶意,小陈的评价属事实陈述,并无诋毁、造谣内容,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的监督、评价都属于正当权利,只要基于真实体验、未虚构事实,即使措辞较为激烈,仍不构成侵权,对此经营者应予必要的容忍。当然,消费者的评价往往是经营者重要的无形资产,消费者的评价应当客观公正,不能虚假、夸大、歪曲,更不可以肆意贬损对方名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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