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六旬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
搭载妻子沿路面指向行驶,
撞上路面的路沿石,
导致一人十级伤残、一人牙齿掉落。
这场车祸谁来赔偿?
近日,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事故发生路段以及涉案路沿石
2023年5月16日20时许,年过六旬的王大爷(化名)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搭乘其妻陈大妈(化名)行驶至某路相交路口,因天色昏暗,与大道西侧路基石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大爷与陈大妈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导致陈大妈外伤性牙脱位、牙缺失等损伤,王大爷所受损伤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构成十级伤残。
老两口报警求助,经交警部门到场了解后得知,该路段项目有数个工程公司进行施工,事发前曾有多个同村村民因相同原因避让或剐蹭路基石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部门组织多次调解,均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老两口因本次事故导致受伤严重,又无法取得赔偿,将各施工单位全部起诉至法院。
为查明本案事实和责任主体,经办案法官前往指挥部和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本案事故发生路段属于某轨道交通某线工程项目,事故发生路段系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范围。
该案争议焦点集中于责任主体认定与赔偿比例划分。一是施工单位过错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施工方对施工区域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本案中,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单位系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导致原有的路沿石凸出路面,妨碍了车辆正常行驶,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构成侵权,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是骑行者未尽注意义务且违规搭载。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原告王大爷夜间骑行违规搭载成年人,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遇障碍物时处置不当,存在一定过失,法院酌情认定原告王大爷自负2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大爷七万余元,赔偿原告陈大妈四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案件生效后,承办法官向道路管理单位提出建议,事故发生路段障碍物及时得到清理,清除了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道路隐患不除,管理责任难逃。道路的日常维护关系着群众的出行安全。相关管理单位应尽到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的巡查,及时检修、养护道路。此外,骑行者夜间出行需提高警惕,行车上路时应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要求,时刻保持谨慎驾驶。同时,呼吁广大群众发现道路存在影响出行的隐患,可积极向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反馈,及时清除,守护安全!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作者:周江婷
编辑: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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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高院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