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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2025-09-25 11:15:07 字号:

最高法发布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 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聚焦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了五个方面十五条意见。

为便于大家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国际商事法庭在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同时发布了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首次明确具有担保功能的备用信用证的法律适用规则 严格把握独立保函欺诈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履行菲律宾境内的施工合同,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立履约备用信用证,受益人为D.M.康松吉有限公司,金额约2300万美元。江苏银行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马尼拉分行(以下简称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开立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后,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以康松吉公司为受益人开具了金额约23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履约过程中,康松吉公司向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索赔约2300万美元,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请求江苏银行付款。

因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仅同意支付约730万美元,江苏银行遂向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支付了730万美元,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亦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康松吉公司。2017年5月11日,康松吉公司与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达成和解,和解内容涉及案涉《备用信用证》和案外另一份《备用信用证》。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根据该《和解协议》向康松吉公司支付了600万美元。康松吉公司承诺撤销其在《备用信用证》项下的索赔。

康松吉公司向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实际退回约730余万美元。此后,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向江苏银行发送律师函,请求江苏银行支付反担保备用信用证项下600万美元款项及利息。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澳新银行马尼拉分行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江苏银行止付。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经审理认为,由于《反担保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备用信用证》,江苏银行在《反担保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并不因《备用信用证》的偿付安排而消灭。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合同中越来越多使用相关金融担保工具保障合同各方利益。除独立保函外,备用信用证也是国际上较为常见的工具之一,但中国法下并无备用信用证的概念,更无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

该案首次明确具有担保功能的备用信用证应认定为独立保函的裁判规则,并明确反担保保函受益人基于其与相关利益方的商业安排,向反担保保函开立人提出的减额主张,属于反担保保函受益人自愿放弃的部分索赔金额,不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对于促进跨境金融交易、稳定市场预期和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破解跨境鉴定难题 护航企业投入“一带一路”建设

基本案情

2014年,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江苏中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处购买光伏组件,安装于其投资建设的位于非洲加纳共和国的某发电站内。因并网发电后功率不达标,晓程公司认为对方提供的光伏组件质量不合格,遂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环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双方就光伏组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成因存在较大争议,故在法院组织下对案涉8099块组件进行了跨境司法鉴定。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鉴定方式,在明确8099块光伏组件为鉴定范围后,因鉴定范围过大、现场位于境外且环境过于复杂,如对组件一一进行鉴定,客观上几乎无法完成。法院经与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共同协商,最终选择采用了境外现场检测与国内实验室鉴定相结合、以部分推及整体质量水平的鉴定方式。

根据鉴定结果,8099块组件中发电量不符合约定发电功率的组件为:现场a、c区全部不符合,b区有91.75%不符合;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有三种,即组件出厂时本身的质量缺陷、电势诱导衰减(PID)以及组件、电池等在长途运输、安装和运维过程中造成的破坏。但鉴定机构无法对上述原因力的大小占比进行量化。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及鉴定意见,酌情确定可归结于卖方中环公司的原因力大小为:对于a、b区责任比例为35%;对于c区责任比例为10%,并以此比例计算中环公司应分担的赔偿损失金额。后经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最终确定中环公司应赔偿晓程公司经济损失1093585.47元及利息损失。

晓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内新能源产业经常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合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合作中产生争议往往涉及有关工程或设备的鉴定,人民法院处理此类争议,就需要组织开展跨境鉴定工作。

该案巧妙运用司法智慧,采取境外现场检测与国内实验室鉴定相结合、以部分推及整体质量水平的鉴定方式,组织开展跨境鉴定,为公正认定“一带一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违约事实与损失分担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跨越技术鸿沟和破解举证僵局提供了有效的示范和路径指引,不仅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快速高效推进跨境纠纷的解决,增强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信心。

案例三:根据中新法律查明备忘录查明新加坡法律 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金麦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麦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中国籍公民林某、肖某在内的七个被告共同还款665万美元。新加坡高等法院通过司法协助向林某、肖某完成送达,并定于2022年9月22日对被告林某开庭审理。

由于林某未到庭,该院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第13号指令作出411/2022号民事判决,判令林某支付665万美元。后又定于2023年2月14日对被告肖某开庭审理,由于肖某未到庭,该院根据同一指令作出47/2023号民事判决,判令肖某支付665万美元。由于肖某的住所位于苏州,故金麦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47/2023号民事判决。

裁判结果

因本案涉及对新加坡《法庭规则》的解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法律查明合作谅解备忘录》)提出法律查明请求。根据该备忘录第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向新加坡最高法院转递了该请求。2024年12月10日,新加坡最高法院出具了《关于法律查明与意见请求书的答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签订《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金钱判决备忘录》)以来,两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因此,可以认定我国与新加坡之间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存在互惠关系,本案可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法院最终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典型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首次启动两国法院之间相互请求查明法律的程序,不仅确保了法律查明高效有序,而且有力保证法律查明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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