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湿地保护法规建设
湖南拟修订湿地保护条例
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省林业局负责同志表示,2021年我国湿地保护法颁布后,制定于2005年的我省条例在湿地保护体制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情况,需要修改。同时,我省湿地保护的实际工作中,面临着擅自占用、过度开发等破坏湿地的行为,导致湿地面积减少、功能衰退、生态受损。省人大常委会在湿地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后,提出要加强湿地保护法规建设,修订条例尤为必要。
相比原条例,修订草案缩减为22条。关于湿地名录的发布机制,修订草案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名录提出主体、批准发布主体、备案主体,并规定了湿地名录的内容要素和名录动态调整机制。
关于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管理,修订草案明确,有关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关于湿地的合理利用,修订草案根据湖南的具体情况作了进一步细化,比如鼓励有序发展洞庭湖观鸟产业,支持举办观鸟节等活动,开辟观鸟旅游路线,培育观鸟品牌等,拓宽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更加突出重点,围绕洞庭湖湿地保护重点作出规定,突出湖南特色,并加强对小微湿地保护管理的关注。要进一步细化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推动形成保护合力。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郭宸
编辑:刘惟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