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陈宗昊 长沙报道
上世纪九十年代,村里的土地流转给外村人办养猪场,如今养猪场停办,养猪场老板的儿子想在原址上建房,土地是否可以由村里收回?
近日,来自长沙市芙蓉区的网友在红网《问法湖南》平台发帖咨询,称村里有土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签订合同,转让给其他村村民办理养猪场,猪场则将每年养猪产生的粪便给组上村民作为种田种地的肥料。
“现在猪场已经停止营业十来年了,也十多年没有供应我组上肥料。现在该养猪场老板的儿子希望在养殖场旧址上建住房。”网友问,养猪场老板非本村人,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根据法律,现在村里是否可以将这块土地收回来?
“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这意味着在土地流转中,即使土地承包期较长,租赁合同的期限也不能超过20年。”湖南国楚律师事务所朱卓奇律师认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村民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本村人的耕地承包期最长可达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但如果将承包地出租给非本村人或单位,最多只能签租赁合同20年。因此村民小组可以收回该土地。”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的王朝辉律师认为,既然养猪场老板非本村人,土地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当年土地流转时,经过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那么该土地流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应视为无效。”
来源:红网
作者:陈宗昊
编辑:许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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