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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反垄断典型案例:释放强化公平竞争司法信号
2025-09-11 09:09:43 字号:

最高法发布反垄断典型案例:释放强化公平竞争司法信号

聚焦行政垄断、横向垄断等

反垄断典型案例释放强化公平竞争司法信号

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在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

是什么让不同企业“默契”固定价格、划分市场?哪些行为可能触碰反垄断红线?各类主体应如何增强公平竞争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明晰和规范反垄断领域的裁判规则,为各类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更加明确的行为指引和稳定的法律预期。

聚焦民生,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

共享单车事关百姓的出行便利和成本。当一座城市的管理者将共享电单车的运营权“独家授权”给指定企业,这究竟是规范市场,还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对这类行为亮出红牌,直指其违反反垄断法、限制公平竞争。

某行政审批局、某市大数据中心在该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并将之授予某市交某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青某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败诉后,该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行政行为构成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故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在某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并将之授予交某公司的行政行为。

据了解,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例认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

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然而,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问题,影响着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与完善。

“该案对明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标准,依法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真正放开市场准入,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增进市场活力具有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理各类垄断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明晰规则,规范行业协会行为边界

行业协会本是指导和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但若越过红线,也可能成为垄断行为的“幕后推手”。

在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水泥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涉及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认定,引发社会关注。

2019年5月,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该省水泥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统一上调水泥价格。经调查发现,该协会通过组建微信群、组织聚会及行业会议等方式,多次推动13家水泥企业交流价格信息,达成“不要价格竞争、采取保价措施”的共识,并协调企业统一实施涨价。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水泥协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该协会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均未获支持,最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水泥协会主动谋划、组织、协调并推动企业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对价格垄断行为起到“主导性作用”,其行为明显违法。罚款金额也在法定幅度内,与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通过组建、召集、领导、策划、操纵、指挥、发起等行为,对垄断协议达成或者实施起到决定性或主导作用的,应认定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本案判决对于正确划定行业协会行为边界,规范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指导和服务具有积极意义。”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典型判例为全国各地行业协会划清了行为边界,警示行业协会必须依法开展活动,不得操纵价格、破坏公平竞争。

细化指引,维护垄断受害人合法权益

当供应商暗中非法结成“价格同盟”,购买者因横向垄断而多付的货款能否追回?如果市场被垄断,根本没有“公平市价”作参考,垄断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又该如何计算?若垄断者以“成本上涨”为借口,谁该来承担举证责任?

一纸终审判决,为这些难题给出答案。

2017年3月,某地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五建公司)与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混凝土公司)签订商砼购销合同,约定了商砼的供应价格。2018年9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每立方米混凝土价格上涨90元。此后至2020年4月,混凝土公司累计向五建公司供应了5000余立方米混凝土。

2021年6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混凝土公司与另一家建材公司自2014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达成并实施了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且在此期间当地只有该两家企业实际生产、销售商砼。2023年4月,五建公司以遭受垄断损失为由,将混凝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混凝土公司赔偿46万余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在垄断行为期间签订并履行,并非基于正常市场竞争,混凝土单价上涨是实施垄断协议的结果,可合理推定五建公司遭受了损失。至于损失金额,由于该市场中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价格,也没有混凝土公司以往自由定价的证据,法院认定合同价格本身就是“垄断固定价格”。一审法院以单价差乘以采购总量,计算出总价差46万余元作为赔偿基数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混凝土公司主张“涨价是原材料成本上涨导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回应:如主张存在非垄断因素,应自行举证并区分影响程度,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其未能举证,上诉理由不成立。

“本案裁判明确了在横向垄断协议实施期间与垄断协议实施者签订合同的经营者的损失推定,同时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主张价格上涨存在非垄断因素时的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该案减轻了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负担和证明难度,对切实维护垄断行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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