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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有说法 | 离婚协议VS法定程序,谁说了算?
2025-09-19 21:16:58 字号:

时刻有说法 | 离婚协议VS法定程序,谁说了算?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离婚协议上约好孩子随母姓,改名字还要不要经过我同意?”近日,长沙市一位网友在《问法湖南》平台上发帖。

2022年,他与前妻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同时写明“随母姓,男方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025年6月,他为孩子办理社保卡时,发现竟然“查无此人”,查询户籍才知道,前妻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已凭离婚协议为孩子改名。窗口人员告诉他,离婚协议可以直接认定是父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办理时可以不告知父亲,也无需父亲到场签字。

“未经我同意,前妻擅自改名是否合法?”为此,该网友线下咨询了律师,对方指出:离婚协议中的“无条件配合”不等于“无需通知”,公安机关在办理时仍应要求父母双方到场或共同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由父母共同申请。记者查阅《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第62条也发现,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公安机关或者凭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其中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并签名确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姓名的变更需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晏月清认为,离婚协议的效力不高于法定程序。女方擅自申请,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存在程序违法。

晏月清还指出,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恢复原姓名,公安机关可依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法院通常也会支持恢复原姓名的诉求。擅自改名可能引发抚养权、抚养费纠纷,对子女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浩良则持不同意见。他认为,我国法律允许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既然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随母姓,并载明男方“无条件配合”,离婚协议相关内容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据此办理并无不当,属合法操作。

一方强调程序合法性与共同决定权,一方强调离婚协议的效力与意思表示。两种意见,正好代表了实践里最典型的两种角度。

“即便父母离婚,对于子女而言,父亲仍是父亲,母亲仍是母亲。根据户口登记条例,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需要父母共同参与。”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娟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姓氏的约定,确实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父母双方都有约束力。但这一约定本身仅是一种意向,并不能直接导致姓氏更换。

在“协议约定”与“法定程序”之间出现冲突时,吴娟认为,户籍管理部门还是应当以法定程序为准,要求父母双方共同到场签字,或者提供一方的书面同意意见。缺乏任何一方明确、实时的同意与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不应受理。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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