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所谓“入学服务”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学生读书教育咨询服务协议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而无效,判决收取费用的龙某需将未返还的款项返还给郑某。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郑某为帮助孩子转学,经人介绍认识了声称“在省教育厅有关系”的龙某。基于龙某的承诺,双方签订了一份《学生读书教育咨询服务协议合同》,郑某为此向龙某支付了9.5万元服务费,委托龙某将其孩子安排进入长沙某小学就读。然而,合同签订后,龙某并未能成功办理转学事宜,并告知郑某“事情出了问题”。2024年8月23日,龙某仅退还5万元,剩余款项虽承诺于3日后偿还,但一直未予履行。郑某遂将龙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教育资源的分配,特别是招生入学工作,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龙某与郑某签订的合同,其核心内容是利用所谓的“关系”规避正常的招生入学程序,以达到让郑某子女进入特定学校的目的。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挑战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善良风俗,助长了“花钱办事”“权力寻租”的不良风气;违反招生规定。直接干扰了教育部门正常的招生入学管理秩序,破坏了教育公平。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认定该《学生读书教育咨询服务协议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据此判决,龙某需向郑某返还其尚未退还的剩余款项。
法官提醒:
对家长:广大家长应通过正规渠道了解并遵守招生政策,切勿轻信所谓的“内部关系”或“特殊渠道”,以免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更可能耽误孩子的正常入学。
对“中介”:明确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国家招生秩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仅其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依法返还,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维护教育公平:教育公平不容交易,招生秩序不容破坏,任何试图挑战规则、损害公平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