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权无忧,天天在线!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开展“天天3·15 律师在线答疑”公益活动,32名专业律师轮值在线,365天响应消费者诉求,让您的合法权益天天有保障!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谭海涛律师(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网友“王某红”留言:某保险推销员是我前同事的老婆,经同事搭线在茶楼向我介绍一款保险,称投资10万元,20年后连本带息返还近18万元。我因信任同事人品,未充分了解情况就下了单,购买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5年5月,我向总公司咨询才得知,20年后只能退回112680元。我前往桃江县某保险销售点要求退保,负责人称此时退保只能退43000元左右,可我已投入53000多元。我欲维权,负责人却推诿责任,称无法承担损失,让我自行起诉。谭海涛律师(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后要求保险人给予退保的情况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按照保险合同退保约定条款要求退保,此时往往需要扣除较多保费;另一种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退保,此时往往可以退还大部分保费。投保人主张退保,需要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退保流程办理退保手续。如果保险人不同意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内退保(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需要提供法定退保理由的证明材料,仍无法达成退保一致时,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此《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相关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还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该条款无效;(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除上述法定事由投保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保之外,如果在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有诱导、欺骗投保的行为或者收取回扣、贿赂的行为,以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代签字投保情形,包括电话回访未确认投保等,投保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例如《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鉴于上述解除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举证质证事项较多,投保人可先按照合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采取诉讼方式或者按照已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编辑:李洁 何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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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315
作者:省消保委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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