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0月9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舒慧)酒后不清醒,能否恣意妄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近日,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2023年5月4日0时许,李某酒后与其前妻陈某发生矛盾后,前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广场某KTV内寻找陈某,无故将一包厢茶几上的酒水掀翻在地。被保安劝离后前往楼下超市拿了一把红色水果刀,再次前往KTV内寻找陈某未果,后用刀抵于保安刘某某的脖子处,威胁公司寻来陈某与其见面。过程中,与另一保安周某某发生口角,李雷便举刀砍向另一保安。造成两名保安不同程度受伤,后经伤情鉴定,周某某、刘某某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李某赔偿了周某某、刘某某,取得谅解。
芙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我酒后闹事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他人的生命安全,我家庭的事情不应该用触犯法律的方式去处理。”酒醒后的李某追悔莫及。
检察官提醒: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饮酒后要控制自己的行为,在公共场合保持遵纪守法,不应妨碍他人,更不应做出实施暴力、殴打辱骂、致人受伤等违法行径,切勿心存侥幸借酒闹事,简单一句“醉酒”并不能成为接受法律制裁时的免责事由。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舒慧
编辑:杨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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