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5月5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罗丽芳 黄辉)日常生活中,买房贷款要看个人征信。不良征信记录不仅会影响贷款,还会影响到出行、就业等。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诉银行征信记录有误的名誉侵权案件。
2017年11月,方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用于购买房屋,合同约定2018年12月31日交房。后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2020年4月,方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并请求剩余房贷本息由开发商直接向银行偿还。
2020年5月,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由某开发商向某银行偿还剩余房贷本息。
2022年8月,方某收到银行发送的催款信息,查询个人征信,显示自己存在29个月的逾期。方某多次与该银行沟通,某银行置之不理。方某遂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删除征信记录,并停止发送催款短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正常归还被告贷款至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时,原告实际逾期仅1个月。原告该征信不良记录虽系在民事判决前已产生,但被告将解除合同后至今的逾期月数都列为原告未还款的期数和未还款本息予以累加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被告只能将原告仅逾期一个月的情况反映至金融信息数据库。
故法院判决:限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更正原告方某征信记录。
法官说法: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信用的合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近年来,受疫情的影响,各行各业均受到明显冲击,引起的连锁反应是个人逾期还款增多,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增多。个人信息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通行证。社会信用评价会导致个人名誉在一定范围内贬损,从而影响个人正常开展社会经济活动。
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故本案中,信用金融机构怠于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构成名誉侵权。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公民有权请求删除。公民发现个人不良记录信息错误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如不良记录错误的,银行理应及时更正、停止侵权。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通讯员 罗丽芳 黄辉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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