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肖帅 长沙报道
对商品装潢设计拥有著作权,起诉其他公司装潢近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一审二审结果却发生“大反转”?4月24日,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白酒厂家的诉求被全部驳回,只因其商品名中含有“革命”“小酒”字样。
“革命小酒”起诉不正当竞争,索赔100万
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了一款名为“革命小酒”的系列产品,此前经过大量宣传,系列产品获得多项荣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2021年12月21日,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认为,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某商行生产、销售的“革命小酒”商品与其知名商品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100万元,同时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查证认定,“革命小酒”商品装潢等作品于2015年完成创作及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系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被告销售酒品使用的装潢作品于2019年完成创作及著作权登记,属在后使用。
法院通过对比认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受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在文字图形的布局、色彩结构分配上与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商品的包装、装潢达到近似的程度,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与“革命小酒”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白酒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长沙市某商行停止销售“革命小酒”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白酒的行为;驳回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到这里,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却还未结束。
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审的原告、被告皆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请求原审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而被告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在诉求中提出:“革命小酒”系列并非注册商标!
这是怎么一回事?
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诉求被驳回
经长沙中院查明,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北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而北京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革命小酒”文字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以会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申请。北京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曾以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与其“革命小酒”产品近似名称、包装、装潢的白酒,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投诉致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于2021年9月25日作出《关于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举报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情况的处理结果的回复》,载明:革命一词大多代表正义的力量,而“革命小酒”的顺口溜在民间流传已久,大多是诱导、怂恿饮酒或讽刺意味。当事人要求对其“革命小酒”产品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不予支持。
那么,案涉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或者其显著识别部分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法院认为,在我国,“革命”一词具有特定的语意,突出体现了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而浴血奋斗、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而发愤图强、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锐意进取的伟大民族精神。而“小酒”与“革命”组合成“革命小酒”一词时,暗合了当下一些不良的顺口溜,表达的是一种调侃革命、戏谑历史、怂恿饮酒的负面酒文化,不符合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贬损了中国革命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严肃性、神圣性。因此,“革命小酒”商品名称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
综上所述,长沙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肖帅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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