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21日(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孙霜 钟宇卓)夫妻俩未还清房贷就离了婚,分割财产时约定一方不承担债务,当另一方未按约足额还款,此时银行该找谁?4月21日,长沙中院召开长沙法院涉银行业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何某、林某系夫妻关系,因购置房屋,何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由该行向何某发放购房贷款,何某以其购买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该行依约向何某发放了贷款,并就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之后,何某、林某离婚,并对财产、债务进行了分割,明确约定林某对案涉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因何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该行起诉请求何某、林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案涉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开福区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未按约足额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债务发生在林某与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目的系购置房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林某曾向该行出具《借款人配偶声明》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明确表明其知晓并同意何某申请案涉贷款,因此上述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何某与林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虽何某与林某已离婚,对财产债务进行了分割,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开福区法院一审判决何某与林某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该行对案涉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需要而进行的金融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对金融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夫妻关系解除后,双方仍应当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共同还款义务。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孙霜 钟宇卓
编辑: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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