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博取眼球,赚取流量,仅通过一张图、一段视频,便罔顾事实,随意发表不当言论,并通过自媒体、短视频等渠道大肆传播,严重影响社会正常公共秩序,给他人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殊不知,恶意诋毁、散布谣言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案例中学习相关法条法规。
案例一
2月19日,有媒体报道,粉发女孩因不堪网暴自杀。这一新闻再次刺痛公众神经。半年前,23岁的杭州女孩郑灵华,因染粉色头发、带着硕士录取通知书去看望久病在床的爷爷,而遭遇大规模网暴。“陪酒女”“老少恋”“炒作爷爷”“吃人血馒头”等耸人听闻的“罪名”向她袭来,让这位原本元气满满的少女在与抑郁症抗争多日后,以自杀结束了年轻的生命。
遏制网暴,须让网暴者付出法律的代价。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当道德约束不了恶行时,法律必须长出牙齿,对网暴者重拳出击。这种侵犯个人隐私、侮辱谩骂、诽谤诋毁的网络暴力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等规定,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如果有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失,还可以请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网暴的规制,主要涉及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将利用网络信息诽谤他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22年10月8日,湖北省监利市市民黄某在多个社交群散布涉疫谣言,该市市民胡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转发到个人短视频账号再次扩散。两人的行为引发当地居民恐慌,造成恶劣影响。违法行为人黄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胡某被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言论有边界,网络有道义,网上冲浪,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最大限度避免社交平台成为网络谣言“培养皿”,避免各类短视频平台成为网络谣言“发源地”。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涉疫信息,蓄意制造传播涉疫谣言,严重影响了正常公共秩序,发布者、转发者、群主、管理员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将会被严肃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吴思静 廖轩仪 张皎 成静岚 贾鑫娜
编辑: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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