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刘思园 长沙报道
外出就餐已经成为一种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然而,外出就餐在带来丰富多样的饮食文化和便捷的就餐方式的同时,往往也隐藏着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隐患。近日,株洲市芦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食品安全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近日,原告王某到被告餐饮店就餐,消费人民币18元向被告购买豆奶一瓶及米粉一碗。被告提供原告王某购买餐食,原告王某在就餐过程中发现碗内存在异物,经仔细查看后发现是飞虫,随后找被告协商处理。被告与原告协商后,提出更换餐食,原告王某同意。经退换,粉面中仍有飞虫。
王某当场提出2000元赔偿并退还就餐费用18元,被告只同意1000元赔偿,双方就退款及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后王某起诉至芦淞法院。
芦淞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一方支付餐品价款,被告为其提供餐饮服务,双方成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该案中王某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因其为一次消费,故法院予以支持1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18元的诉讼请求,因涉案豆奶已经食用,故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退款13元。
法官提醒,作为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应严格生产和检查标准,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这既是对消费者的高度负责也是对自身商家信誉的维护。作为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保存证据,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共同维护安全和谐的消费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刘思园
编辑:肖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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