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省司法厅全面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等有关要求,大力加强人民调解案例选编工作。截至日前,我省19篇人民调解案例,被司法部列入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为进一步发挥示范性、指导性作用,现推出“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专栏,供学习借鉴。
案情简介:
某劳务公司(以下称“某公司”)在某经开区承建工程,肖某甲与鲍某某系某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建筑工地打桩工作,二人在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时配合下桩。2022年3月上旬某日晚,在下桩操作过程中,鲍某某发现肖某甲的手剧烈发抖,头部不自然地晃动,身体也开始发软下坠,鲍某某随即去拉拽肖某甲施救,但因失力未拉住,肖某甲掉入桩孔,鲍某某立即拨打119和120电话求救。随后,消防员赶到现场,将肖某甲从桩孔中拉出,经在场医护人员确认,肖某甲已死亡。事故发生后,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获知肖某甲在工地死亡的消息,立即安排了三名调解员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对肖某甲死亡后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制定了紧急应急预案。
次日上午,死者肖某甲的舅舅刘某甲聚集十余名亲属到事发的建筑工地讨要说法,情绪非常激动,严重影响了施工现场秩序。调解员来到现场表明身份,及时劝解并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劝说死者家属应该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调解员与某公司负责人沟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前,调解员向肖某甲家属刘某甲等人及某公司负责人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双方选派代表于当日下午2点到乡调委会进行调解,刘某甲等家属一方的其他人员应立即撤离建筑工地,不得影响建筑工地的正常施工;二是死者肖某甲的尸体暂时存放到医院太平间。双方均接受上述建议。
下午,双方代表按时到乡调委会参加调解,调解前调解员宣读了调解纪律。肖某甲亲属委托刘某甲参加调解。刘某甲认为,肖某甲是在某公司的建筑工地工作时死亡,某公司应当按照工亡的标准支付工亡保险待遇,其母刘某乙(75岁)年迈,其妻贺某左臂缺失,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子肖某乙(16岁)尚未成年,肖某甲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他的离世让整个家庭陷入生活困境。因此,刘某甲要求某公司至少支付工亡保险待遇300万元。
某公司负责人对肖某甲的死亡深表痛心,同意按照工亡标准支付工亡保险待遇,但认为300万元的要求过高,公司无法接受。某公司负责人愿意在公司法律顾问计算的金额基础上略微增加,向死者家属支付工亡保险待遇90余万元。
听到某公司负责人的意见后,刘某甲等人认为两方金额预期差距太大,不满情绪被瞬间点燃,纷纷扬言要把尸体摆到建筑工地门口。局势面临失控,冲突即将发生,调解员决定立即暂停调解,再次宣读调解纪律,建议调解现场双方各留3人,其余人员在外继续等候不得喧哗,刘某甲一方人员情绪逐渐平静。
调解员继续开展调解工作。“面对面”调解中,双方代表对工亡保险待遇金额多次协商无法达成统一意见,于是调解员转变调解方式,开展“背靠背”调解。一方面,调解员询问了刘某甲等家属代表对工亡保险待遇金额的具体意见。通过交流,调解员发现,刘某甲等家属并不清楚工亡保险待遇的计算方式,仅仅是道听途说,因此对金额产生过高的心理预期。于是调解员向刘某甲等家属进行释法说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调解员耐心解释工亡保险待遇的法律规定,劝说刘某甲等家属以法律为依据提出合理诉求。同时,调解员提醒刘某甲等家属,他们的阻工行为存在违法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过调解员的劝导,刘某甲等人的态度终于发生变化,表示愿意把金额降低到200万元。
另一方面,调解员与某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对负责人依法办事的做法表示肯定,同时提供了死者肖某甲户籍地村委会拍摄的相关生活照片,证明其家属反映的困难情况属实,希望能够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予其家属一定的照顾和补助。该负责人表示,理解肖某甲家属的处境,但死者家属提出的200万要求他们确实无法接受,公司的底线是在目前90余万元的基础上再提高30万元。
经此一轮调解,调解员基本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和底线,在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调解员拟定了合理的金额区间,制定出细致的调解方案后,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背靠背”调解。
调解员首先将某公司负责人的表态告知了刘某甲等人,然后耐心细致地为刘某甲分析利害关系。调解员表示,如果刘某甲仍然坚持200万元诉求,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刘某甲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刘某甲逐渐认识到200万的金额确实不符合实际,于是请调解员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计算工亡保险待遇金额。在当事双方的见证下,调解员现场计算了肖某甲工亡案件中的各项款项数额。按照2022年1月17日公布的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肖某甲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48240元(47412元×20倍);按照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丧葬补偿金为44437元(88874元÷12月×6月);供养死者母亲刘某乙5年的抚恤金为90000元(5000元×30%×12月×5年),供养儿子肖某乙至成年的抚恤金为36000元(5000元×30%×12月×2年),前述供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抚恤金共计126000元。以上各类费用合计1118677元。某公司表示同意。
刘某甲提出,某公司应给予适当的奔丧食宿餐费,同时结合死者家庭成员生活困难、遭受精神创伤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或帮扶。某公司负责人表示,同意从个人情感和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角度出发,在1118677元的基础上给与精神抚慰和帮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某公司向肖某甲家属一次性支付包含但不限于丧葬补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7万元;
2、肖某甲家属收到上述全额款项后视为放弃其他诉求,不再向某公司主张其他权利。
3月中旬某日,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肖某甲妻子贺某收到某公司支付的127万元。
4月上旬某日,调解员到贺某家中回访,肖某甲家属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该案中,最大的难点在于死者家属相信“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停留在道听途说的层面,认为只要自己顶着“工亡”的名义、保持强硬的态度即可获得更多的利益,使用诸如聚众闹事、堵门阻工等手段维权,致使调解工作陷入群体性事件的危机中。因此,调解员介入案件之初,要将维护现场秩序作为首要任务,确保调解工作稳定有序。调解过程中,在“面对面”调解对数额未达成共识后,调解员改变策略,先后两次开展“背靠背”调解,一方面对死者家属开展心理疏导、讲解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另一方面,让公司从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角度出发,逐步拉近双方的差距,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成功调处。
来源:湖南司法行政
编辑:吴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