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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宁普法丨卖出假货被罚款,商家能找上游供货商“买单”吗?法院这样判
2026-10-20 17:09:11 字号:小中大

小宁普法丨卖出假货被罚款,商家能找上游供货商“买单”吗?法院这样判

下游商家从上游供货商处进货

卖出假货被行政处罚后

能否起诉上游供货商

要求对方赔偿这笔罚款?

近日

宁乡法院审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A经营部系以水暖器材、五金产品零售为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B五金店系以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为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2月6日,A经营部在B五金店处采购一批品牌管材,并将该批货物销售给消费者谭某。2023年3月20日,因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场监督部门分别对A经营部及B五金店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A经营部赔偿谭某3800元,B五金店赔偿谭某9000元。

2023年6月,执法部门查实,A经营部采购管材时,未核验品牌授权资质,也未索要供货清单、发票等合规凭证,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晰。考虑到商家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积极赔付消费者,依法从轻处罚,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8月,上游供货商B五金店也被依法处罚。经查,B五金店从其他商户购进案涉管材时,同样未查验品牌授权、未留存合规供货票据,存在进货审核疏漏。最终被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2000元。

双双受罚后,A经营部认为,自己售卖的侵权管材源自B五金店,假货源头在上游,自己遭受的10000元罚款不该由自己独自承担,遂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五金店赔偿其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法院判决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查明A经营部自身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且其在进购管材产品时未查验经营者商标专用权系列产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营资质,也未索取供货者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和发票,故市场监督部门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B五金店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部门也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由此可见,A经营部受到行政处罚系自身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其交纳的罚款不属于民事权利所受损失的范畴,故对A经营部要求B五金店赔偿其罚款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A经营部请求B五金店赔付罚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系因行为人自身行为构成某一具体违法情况而受到行政机关制裁,此种债务具有惩戒性和专属性,应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则上不能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转移给他人或向他人追偿,否则将影响到行政处罚的指引、教育等功能的实现。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

本案中,A经营部作为经营水暖器材、五金产品的市场经营者,负有对所购使用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进货查验义务,A经营部在购进管材产品时,未查验经营者商标专用权系列产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营资质,也未索取供货者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和发票,其因未履行自身义务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不能向上游销售者进行追偿。

法官提醒,在商品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可以通过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方式以免于罚款处罚。销售者在市场经营中要积极履行自身进货查验义务,审慎查阅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和授权手续等相关材料,避免因销售侵权产品受到被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字:陈志梁

编辑:王闻达

初审:陈岁红

复审:李慧芳

终审:李红波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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