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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打新型涉黑恶犯罪
2026-10-14 10:27:04 字号:小中大

依法严打新型涉黑恶犯罪

近日,公安部公布8起新型涉黑恶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网络“套路贷”、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强迫消费、网络暴力敛财等多种犯罪形态。这是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收网行动的成果展示,彰显了公安机关依法严打涉黑恶犯罪的坚定决心,其意义不仅在于震慑犯罪,也向我们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随着涉黑恶犯罪的形态发生深刻变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治理逻辑在与时俱进、前瞻布局。

聚众斗殴、欺行霸市等传统黑恶行为多来自于盘踞一方的地缘、宗族势力,作案模式较为粗暴、痕迹明显。这8起典型案例则全方位展示了当下涉黑恶犯罪的演变新态势,即暴力色彩显著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心理压迫。无论是以电话骚扰、短信轰炸实施的软暴力催收,还是以发布负面信息、网络暴力相要挟的舆情敲诈、裸聊敲诈,行为人都是利用被害人对名誉损害、隐私曝光、监管处罚、诉讼缠身的恐惧。这种“不动拳脚”就能令被害人“屈服”的作案方式,大幅度降低了黑恶势力的准入门槛:即只需掌握引流技术、话术脚本和被害人的心理弱点,就可低成本、批量化地攫取不法利益。

更值得警惕的是,新型涉黑恶犯罪的组织形态与侵害对象的选择性。8起案例均呈现一定的产业化特征,犯罪嫌疑人采取注册空壳贷款中介公司、假冒记者、冒充单身女性、在食品中放置异物等方式作案,犯罪链条被切割为标准化流程。从这个方面来看,涉黑恶犯罪正在从危害某个自然人或单位利益,转向侵蚀抽象的制度信任:消费者投诉机制、舆论监督渠道、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它们本是社会治理的良器,却被不法分子异化为敲诈勒索的工具。因而,新型涉黑恶犯罪看似没有激烈暴力冲突,较少出现人身伤亡结果,但借助网络传播、跨区域流窜作案,辐射范围更广、受害群体更多,其危害远不止于财产损失。为此,公安机关积极履职尽责,有力斩断了这些犯罪链条。

我国长期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严打态势,通过专项斗争铲除一大批黑恶组织,积累了“打伞破网”“打财断血”“打早打小”等宝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施行,推动扫黑除恶斗争成果转化为稳定的制度规范。面对当下流窜于网络空间与灰色地带甚至披着合法外衣的“无形之黑”,持续优化黑恶势力治理思路、完善治理制度供给和提升综合治理效能可以说势在必行。

一方面,强化全链条治理。新型涉黑恶犯罪团伙善于利用平台监管的缝隙与行业规则的模糊地带,个案侦查可以揭开犯罪链条,但犯罪原因的消解、风险点的封堵,例如贷款中介公司的注册审核、招工App的信息核验、社交网络的引流行为、高速服务区商铺的经营监管,仅凭公安侦查力量难以实现全覆盖。为此,在制度层面,应当进一步健全行刑衔接与协同共治机制,推动公安机关与金融、市场监管、网信、人社、交通运输等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推动平台完善风控模型、企业修补管理漏洞,畅通被害人的救济渠道,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依法清除一切侵蚀社会肌体的毒瘤。

另一方面,强化“长效常治”的过程建设。黑恶势力的再生性极强,一个作案团伙被打掉后,其作案模式仍有可能在利益驱动下被复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的大背景下,一些团伙仍能多年连续作案,意味着单靠周期性集中收网难以根除。唯有将线索发现、行业整治、基层治理真正嵌入日常执法司法,使扫黑除恶从专项斗争转化为制度常态,方能铲除涉黑恶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而要实现长效常治,就必须发挥数据驱动下的主动治理的优势,针对新型涉黑恶犯罪的批量化、产业化特征,建立基于异常行为模式的监测预警模型,将打击节点从“被害人报案后”前移至“异常聚集时”,实现从被动处置到主动发现、苗头控制的转变。

依法严打涉黑恶犯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举措。当前,扫黑除恶已进入深挖细查、标本兼治的新阶段。唯有坚持综合治理,以法治化为根基、以常态化为形态、以协同化为路径、以智能化为支撑,才能将涉黑恶犯罪消解于萌芽、解决于无形,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 刘为军)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刘为军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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